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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商家要被扣信用分

来源:宁波晚报 2012-03-07 13:33:36

昨天(3月6日),记者从宁波市相关部门采访获悉,首批120家经营者“入驻”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和远程投诉处理和解平台。这意味着,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进入“实践”阶段。 此次首批入驻

    昨天(3月6日),记者从宁波市相关部门采访获悉,首批120家经营者“入驻”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和远程投诉处理和解平台。这意味着,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进入“实践”阶段。

    此次首批入驻的120家经营者,涵盖宁波市消费市场的各个重点消费领域。昨天,家乐福超市宁波北仑店、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三江超市北仑大碶分公司、宁波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等120家经营者现场签约。

    根据今年1月14日实施的《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暂行办法(试行)》,以后市民在上述120家经营者店内消费时,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各类情况,都将以加分或者减分的形式,反映在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内。

    《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经营者的基础分为600分,经营者按总信用分多少,将分别被评为A、B、C、D四个等级,总信用分在650分以上的为A级(优秀),550分至650分(含550分)的为B级(良好),500分至550分(含500分)的为C级(一般),300分至500分(含300分)的为D级(差)。经营者若被扣分扣至300分以下,则将直接进入信用宁波网的黑名单库。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在提请消费维权时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维权过程将客观录入到市消保委消费信用评价体系中。

    而按规定,经营者如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有效消费投诉记录,就可加10分。若因诚信经营获得“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按县(区)级、市级、省级三个级别,可分别获得50分、100分和150分的加分。

    在扣分方面,拒绝调解成为指标之一。在发生消费纠纷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两次通知,被诉主体无故不到的,将被定义为拒绝调解,拒绝调解每发生一次信用分扣15分。

    经营主体故意侵权将被扣分。系统自动对比一个月前至两年内的投诉数据,如出现同一性质的问题再次被投诉的定义为故意侵权。日期以消费日期为准,如无消费日期则以投诉日期为准,每一次信用分扣10分。

    此外,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还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即针对负有重大伤亡事故责任的经营主体和携预收款逃跑的经营主体,投诉案件处理人提出扣记分申请,经秘书长核准通过后扣记分,直接扣至299分,将直接进入信用宁波黑名单库。

    同时,外地消费者与上述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也将通过远程投诉处理和解平台,快速、便捷、低成本地得到解决。记者了解到,对于消费者反映的相关问题,上述120家企业承诺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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