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航空公司头等舱休息室服务员受伤的照片,再次引发在民航业内设置“黑名单”的激烈讨论。“我赞成设立‘黑名单’,”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运输服务研究所所长邹建
近日,一名航空公司头等舱休息室服务员受伤的照片,再次引发在民航业内设置“黑名单”的激烈讨论。“我赞成设立‘黑名单’,”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运输服务研究所所长邹建军认为,航空公司是一个企业,它提供的服务也不是满足无限的需求,它只能满足它承诺的、它的成本控制能够支撑的服务。
实际上,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黑名单”要不要设,而在于谁来设、怎样设。很显然,航空公司属于特殊的经营者,保证所有旅客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对于任何可能妨碍航空安全的情况,均有责任防患于未然,及时果断地处置。从这个角度看,设立“黑名单”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不过,航空公司采取限制性措施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我国《航空法》并未明确赋予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拒载旅客的权力,航空公司没有设立“黑名单”的权限。在欧美一些国家,将旅客列入“黑名单”是政府行为,需经安全与司法部门的核准才能确定,并设有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
“黑名单”意味着对旅客乘运权利的剥夺,即便有足够证据表明,旅客的运输要求不属于“通常、合理”的范畴,给航空安全切实构成了隐患,也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认定。航空公司只是家企业,而且还是利益相关方,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无权擅自将旅客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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