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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三大法宝控制外国企业上市融资诚信风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1-11-01 13:14:28

据国外媒体报道, 9月底,因美国司法部正协助SEC(美国证监会)调查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财务问题,百度等中国概念股均出现暴跌。此前,美国证监会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已对相关问题展开了一年多的调查。 国内诸多媒体也频繁报道,最近两年,身陷造假

据国外媒体报道, 9月底,因美国司法部正协助SEC(美国证监会)调查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财务问题,百度等中国概念股均出现暴跌。此前,美国证监会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已对相关问题展开了一年多的调查。

国内诸多媒体也频繁报道,最近两年,身陷造假丑闻的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将“中国概念”的股票拖入了一场诚信危机当中。这就引发一个问题,美国和英国这些法治国家是如何防范外国企业上市融资诚信风险的?搞清楚这一问题,可为中国海外上市企业的自律与自救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目标。

简言之,英美主要有经济措施、行政监管和民事救济三大法宝,即海外对冲基金的“做空”与“猎杀”、证监机构的调查和停牌、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和索赔,这样三套措施来防范外国企业上市融资的诚信风险。这些措施对于拟海外上市融资的中国企业来说,意味着寻求财富必须尊重规则。

一、海外对冲基金抵消融资诚信风险

在美国和英国,备案制的上市规则看起来门槛相对较低一些,特别是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等资本运作手段的存在,为不少规模较小的中国企业找到了一条迅速上市的“捷径”。然而,上市之后,这些企业首先会面临海外对冲基金的“做空”和“猎杀”。

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利基金,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是指由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和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等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与金融组织结合后,以高风险投机为手段、并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属于免责市场(EXempt market)产品。

金融学上,“对冲”指特意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它是一种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然能在投资中获利的手法。“对冲”,即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交易。“行情相关”是指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同一性,供求关系若发生变化,会同时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大体一致。“方向相反”指两笔交易的买卖方向相反,这样无论价格向什么方向变化,总是一盈一亏。当然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大小须根据各自价格变动的幅度来确定,大体做到数量相当。

举例来说,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中几只看好的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较差的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劣质股,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劣质股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

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通过国际对冲基金的“做空”、“猎杀”,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可从金融工具的角度规避那些由于涉嫌伪造业绩、财务造假的海外上市企业的诚信风险。在这一金融博奕的过程中,中国一些诚信不良的海外上市企业,因遭遇国际对冲基金的“做空”与“猎杀”,股价大幅下跌。其结果是有利于保护(本国)投资人的利益。所以,中国海外上市企业一定要密切关注融资地海外对冲基金的投向。

二、证监机构的调查和停牌处罚

比较而言,美国和英国等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条件相对宽松,但跨过“门槛”后监管严格,违法违规成本很高。以伪造业绩、财务造假跨过海外上市融资门槛的企业,在经过风险投资者、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层层包装之后,不仅在海外“成功”地上市,还获得了与自身实际业绩并不相符的高市盈率。

难以避免的是,那些习惯于伪造业绩、财务造假的上市企业,往往是真实业绩无法支撑名不副实的高市盈率,在遭遇国际对冲基金的“做空”和“猎杀” 之后,不得不面临股价一落千丈的现实。而为了维持一定的市盈率,又不得不用一个谎言去掩盖另一个谎言,其后果很可能招致证监机构的调查和停牌处罚。

“可以不赚钱,但不能说谎话”,是英美国家股市的通行法则。例如,在英国AIM(伦敦证券交易所高增长市场)上市之后,上市公司董事必须确保公司符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一般法律以及《AIM上市公司规则》规定的一系列“持续义务”(continuing obligations),包括:

1.信息披露原则(Principles of DISclosure);

2.重大新情况通告(Notification of Major New DevelopMEnts);

3.董事交易信息通告(Not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Regarding Directors' DealinGS);

4.公司股本利益信息通告(Not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Regarding IntereSTS in the Company's Share Capital);

5.董事辞职、任命或解聘通告(Notification of Resignation, Appointment or Removal of Directors);

6.重大交易(Substantial Transactions);

7.关联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8.公布年度审计报表和中期报告(Publication of Annual Audited Accounts and Interim Report);

9.提供公众可获得的通告副本(Making Available Copies of Notifications to the Public);

10.公司信息披露(Compan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11.反向收购(Reverse Takeover);

12.导致业务重大变化的出售(DisposaLS Resulting in a Fundamental Change of Business)。

以上是AIM规则要求必须遵守的上市后持续义务。一旦(中国)公司在AIM上市,就必须持续遵守这些义务,公司董事对违反这些义务承担最终责任。

因此,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向市场适当披露其公司发展、交易情况、财务成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财务预期的信息。公司股票在AIM市场交易期间,指定保荐人会继续向公司董事提供有关其责任与义务方面的建议,以确保公司符合AIM规则的要求。

上市公司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就可能受到制裁:如果伦敦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违反了AIM上市公司规则的任何规定,将对该公司进行罚款或谴责,并公布该公司已被罚款或谴责的事实,或将该公司在AIM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停牌或摘牌。

美国证券法规关于上市后“持续义务”的要求,以及违反这些义务的制裁措施,与英国大同小异。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成立特别小组,开始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展开调查,原因是部分中国公司可能修改财务报告以吸引投资人。在调查中,有几家公司如“智能照明”、“盛世巨龙” 均因存在伪造财务账本、客户信息和银行证明的嫌疑,收到了来自SEC的摘牌通知。

更为严重的是, 3月份以来,已有多达20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遭遇停牌或摘牌。一旦被摘牌,涉嫌造假的公司将被扔进垃圾股市场。“执法部门希望通过摘牌的裁决来保护投资者,免于公司任何虚假和错误信息的误导。” 此外,由于担心一些中国概念股可能存在会计违规行为,美国一些券商已经禁止客户以保证金的方式买进部分中国概念股。这就是“被扔进垃圾股市场”的含义之一。

三、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和索赔

“被扔进垃圾股市场”还有另一层含义,即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和索赔。在许多情况下,经济措施和行政监管并不足以完全控制海外上市融资企业诚信风险给(本国)投资者可能带来的伤害,英美国家的证券法高度重视民事救济的功能和作用,并在司法程序上许可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索赔,使那些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不得不面临巨额赔款。

以美国为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节(e)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的民事责任:操纵证券价格者应对受该行为或交易影响的价格购买或卖出证券的的任何人负赔偿责任;第16节(b)规定:公司内部关系人6个月内的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入公司所有;第18节(a)规定了误导性陈述的民事责任:作出误导性陈述之人员,应对依据陈述而以被陈述影响之价格买卖证券的人员因此种信任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些民事救济规定,是遭遇欺诈的投资者索赔的法律依据。

2011年以来,据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的统计,针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诉讼案数量激增,截至6月份,已发生近20起,占美国全部证券集团诉讼案的1/4。

集体诉讼制度的一个特点是,一个案子解决之后,判决或和解协议对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发生效力,除非成员“选择退出”。按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所有在起诉书所述相关时间段买入股票的股东均可成为原告,除非股东主动声明被排除在外,最后的判决或和解协议也默认覆盖所有相关时间段的股东。所以,集体诉讼的后果,可对公司构成很重负担,迫使公司考虑重组或者退市。除公司外,高管个人,如CEO、 CFO和独立董事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关于集体诉讼和索赔,在正式开庭之前,庭外和解是最佳渠道。开庭之前,上市公司往往不得不与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达成协议,而这种协议的背后常常涉及巨额赔款。另外,除了面临民事诉讼,如公司真的涉嫌欺诈,美国司法部还有可能对公司和高管个人提起刑事诉讼。

总之,通过海外对冲基金的“做空”与“猎杀”、证监机构的调查和停牌、以及投资者集体诉讼与赔偿这三大法宝,英美国家早已形成应对外国企业上市融资诚信风险的一整套策略。所以,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应切记:寻求财富必须尊重当地(公司、证券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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