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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一次缴清5000万企业征信业务放开

来源:法制网 2011-07-26 01:07:39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与此前一稿相比,修改稿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作出了明显不同规定 。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要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资本不少于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与此前一稿相比,修改稿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作出了明显不同规定 。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要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应当一次缴清;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自公司登记后30日内,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稿规定他们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如有变更名称;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再履行审批手续。

  修改稿明确,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修改稿规定其设立条件,是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

  此前一稿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不加区别笼统表达的。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强调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不同,旨在重点保护个人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开放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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