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一家企业的经理,近日来,他经常收到来自某银行的催交贷款通知书。陈某深感诧异,因为他并没有向任何银行申请贷款,怎么就有了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的记录? 联系银行后,陈某得知,原来该银行有陈某进行汽车消费贷款的记录,这令陈某很诧异。于
陈某是一家企业的经理,近日来,他经常收到来自某银行的催交贷款通知书。陈某深感诧异,因为他并没有向任何银行申请贷款,怎么就有了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的记录?
联系银行后,陈某得知,原来该银行有陈某进行汽车消费贷款的记录,这令陈某很诧异。于是从未贷过款的陈某便与该银行进行协商。协商未果,陈某以该银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对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及扣划款协议书上的指纹及笔迹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这两份文书上的签名及捺印并非陈某所留。于是,陈某要求该银行消除他在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贷款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48000元。银行方面也是有口难言:虽然签名和捺印并非是陈某本人的,但在办理银行贷款的资料中却有陈某的身份证件等个人资料信息,而陈某也并未丢失他的个人信息资料,那是不是说明陈某在保管个人信息资料时也存在一定疏漏?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保管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上存在过错,而某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贷款上亦存在纰漏。明确各自责任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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