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属于社团市场经济,以日本式的“从教”哲学为基础,大企业间实行交叉持股,产权的制约作用较弱,注重依靠人际关系来解决争端,直接融资的比重较小。间接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经济和企业经营中起着
日本属于社团市场经济,以日本式的“从教”哲学为基础,大企业间实行交叉持股,产权的制约作用较弱,注重依靠人际关系来解决争端,直接融资的比重较小。间接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经济和企业经营中起着重要作用。
日本于1937年建立了地方性的东京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又成立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和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库,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日本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之一,拥有完善的法律环境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日本从1982年开始建立住宅性能保证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开发商必须对住宅质量提供10年长期保证,当住宅出现了保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时,可通过保险机制保证消费者权益。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运作机制极具科学性和实用性,因而被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等许多国家广泛借鉴。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是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加入该协会后,由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从而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如果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则由保险公库向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度70%的保险金。当代偿债权实际收回后,信用保证协会将其中的70%归还保险公库。如果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取得求偿权以后,仍然无法收回相关损失,将由政府预算拨款进行最终补偿,补偿额为预期不能收回的求偿权益的30%,保险公库赔付其余的70%。除了基本财产之外,信用保证协会的经营资金还有从地方政府和中央(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筹措的借款。信用保证协会把此项借款存入金融机构,通常执行高于协会筹措资金时执行的政策性利率一倍的商业性利率。与此同时,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派生存款的放大功能,通常会具有7倍的乘数效应。
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准备金制度、融资基金制度两大信用支柱一起,与基本财产制度列为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三大支柱、一项基础”,共同为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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