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展开了社会诚信评价调查。其中,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瓜分”了年度诚信最差的群体。这也是《小康》杂志社近4年对社会诚信调查中,房地产行业信用最差的一年。
今年7月,《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展开了社会诚信评价调查。其中,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瓜分”了年度诚信最差的群体。这也是《小康》杂志社近4年对社会诚信调查中,房地产行业信用最差的一年。
无独有偶,近年来,在央视“3·15”晚会的投诉统计中,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诉总是“排名靠前”。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与住宅有关的消费者投诉比例连年上升,仅2010年上半年房屋的投诉比例就比2009年上半年上升6个百分点。其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前的承诺与销售后的承诺存在较大差异、房屋质量及公摊面积变更等问题尤为突出。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执行所谓的行业规定收费、信口开河大开“空头支票”等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按理说,消费者一旦购房,意味着他们和房地产商之间产生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房地产行业出现诚信缺失,购房者完全能够依靠法律途径解决。事实上,由于普通购房者很难凭借自己的知识对房屋性能、质量以及配套设施做出权威客观评估,只能依靠专业机构鉴定。正是这种对商品信息掌控上的不平等,使得房地产业能够“明目张胆”违背诚信、甚至欺骗消费者。
房地产行业和普通购房者“地位”的不平等,催生了许多违背诚信的事例。房地产业和购房者在交易过程及其后,形成了强烈的强弱对比。他们之间并没有实现平等的话语权,当出现纠纷时,我们听到更多的是房地产行业的“一家之言”。另一方面,在诚信立法层面,目前缺乏科学的监管体系和追惩措施也使得诚信屡成空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约束和威慑。美国法律就明确规定,企业凡发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但赔偿、重罚,还有后续追罚措施,企业一旦失去信用,在行业内基本难以立足。所以,业界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均奉诚信为神圣至上的经营理念,而我们在这方面的惩戒仍显不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广度、深度发展,人们对于诚信的要求就越普遍、越具体。诚信对于交易主体而言,是一种无形的约束、更是无形的资产,对企业而言,诚信也应该是其具备的基本伦理素养。广义来看,诚信作为经济规律,是保障市场运行秩序的前提,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机制。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用的交易,信用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事实证明,部分房地产企业这种背弃诚信、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不但一次次破坏着行业的诚信底线,更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之间纠纷不断,这种纠纷最终演化成各界对房地产行业自律和道德的质疑之声。
健康、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房地产行业长期标榜的口号。然而,越来越多的违背诚信事件再一次给房地产企业敲响警钟。诚信,依靠立法约束是一方面,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也不可或缺。房地产领域诚信的“缺口”需要多久才能“修复”,同样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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