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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金融时报 2010-08-03 00:33:59

通过几年的实践来看,农村信用社在稳住、保住、做大、做强小额农贷这块金字品牌,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信用社增效的“双赢”局面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受到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信用社的推广小额农

   通过几年的实践来看,农村信用社在稳住、保住、做大、做强小额农贷这块金字品牌,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信用社增效的“双赢”局面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受到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信用社的推广小额农贷、创造信用乡镇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小额信贷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对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目前,不少人仍然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务。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信贷资金供给在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不积极,依然希望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扶贫拨款;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则是想办法多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扶贫,造成农户把小额农贷与赈灾款、扶贫款、救济款等混淆起来,有的农户认为小额农贷款是无偿的,看到别人贷,自己也要贷,产生“不贷白不贷”的攀比心理。

  (二)忽视质量,片面追求小额农贷的推广面和推广速度,存在盲目单纯完成任务的现象。在广大农村信用社全面推广小额信贷工作后,农村信用社从上至下把小额农贷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确定了两个百分之百的指标(即调查面100%,评级面100%),部分信用社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图虚名,忽视小额农贷的质量,极易形成新的不良贷款。

  (三)小额农贷“农转非”。因农村信用社部分工作人员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导致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出现一些“鱼目混珠”和“农转非”现象。表现之一是“张冠李戴”贷款,即非农业人员借用农户的身份证件,借用农户之名骗取小额农贷。其二是“化整为零”贷款,即非农人员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取小额农贷,或是同一农户多次在信用社立据贷款,形成支农资金“垒大户”。其三是“偷梁换柱”贷款,即非农人员联系一个或多个农户,获取小额农贷后,转移贷款用途,用于非农产业。上述现象在小额农贷到期收回时,极易产生用钱的人不还款,立据的人不认账,引发经济纠纷,悬空信用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二、当前小额信贷实施中应采取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必须尽快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支持“三农”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因此,农村信用社在今后的小额农贷推广工作中,应做到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改进管理,努力防范风险,扎实有效推进。

  (一)树立小额农贷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扬实事求是、不畏艰难、勇于创新的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把这件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好事、实事全面贯彻落实。

  (二)加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给予政策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农业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大,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贷资金的安全。因此,国家和有关部门应从“农业稳、国家稳”的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和支农积性。一是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国家财政应建立专门的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农贷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税务部门可减免,返还小额农贷营业税,小额农贷不能与其他贷款同等按贷款利息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通过减免,返还小额农贷营业税,促进农村信用社对农业的“多予”。二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自主权,及时核销小额农贷呆账,以利于及时处置小额农贷损失、减轻损失、减轻包袱。三是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以利于农村信用社运用杠杆作用,筹集更多支农资金。

  (三)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正确引导农民开展农业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民将有限的小额农贷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将农村信用社揽存、收贷、支农等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任期责任考核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应将涉农资金统一集中在信用社开户,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化解村组集体贷款包袱。三是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引导农民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思想。四是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资信调查,小额农贷到期后,大力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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