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万多元血汗钱存在镇信用社,十年后取款,竟然没钱了。日前,经贾汪法院审判,农民钟某将“失踪”的存款追回。 1998年2月份,贾汪某村的钟某用其在本镇信用合作社的三万四千元存单为同村王某作担保贷款三万元,当月
三万多元血汗钱存在镇信用社,十年后取款,竟然没钱了。日前,经贾汪法院审判,农民钟某将“失踪”的存款追回。
1998年2月份,贾汪某村的钟某用其在本镇信用合作社的三万四千元存单为同村王某作担保贷款三万元,当月24日,王某与镇合作社达成存单抵押(贷款)协议一份,借款期限为1998年2月25日至1998年11月25日,其中还约定若王某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钟某愿以担保存单中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三人在合同上签字后,钟某把存单原件抵在了信用合作社。随之,信用合作社依约向王某发放了三万元贷款。几个月后,王某偿还了贷款本金一万元和利息。又过几个月,王某告诉钟某钱已全部还清。2009年6月,钟某到该信用社取款时被告知,三万多元本息早已被信用社扣除。
日前,贾汪法院审理此案中,法官调查了王某还款的原始账单、凭证。调查发现,1998年10月19日,在未经钟某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镇信用合作社提取钟某用于担保存单中的全部款项34319.6元,并用该款扣还了王某贷款的剩余本息21572.48元,尚余12747.12元去向不明,经查信用联社原始凭证,再无此款去向记录。
法院认为,镇信用合作社在主合同尚未到期,且未经担保人钟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钟某担保存单中的款项全部提取用于扣还王某的贷款,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镇信用合作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镇信用合作社于2004年被依法注销,其债权债务全部由贾汪区信用联社承担,故贾汪区信用联社应对钟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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