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文迪波:不是我们不讲诚信 是李途纯背信弃义

来源:时代周报 2010-06-24 11:08:58

每天走进太子奶集团的办公室,看到眼前宫殿一样的建筑和空荡荡的车间时,文迪波都感到不安。   “我觉得空旷,太空旷了,就像一个无底洞在吞噬着什么一样,6月21日,”文迪波向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ldqu

  每天走进太子奶集团的办公室,看到眼前宫殿一样的建筑和空荡荡的车间时,文迪波都感到不安。

  “我觉得空旷,太空旷了,就像一个无底洞在吞噬着什么一样,6月21日,”文迪波向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不是政府和高科奶业不讲诚信,是李途纯背信弃义,”文迪波明显带着火气。在他看来,政府和高科奶业对李途纯做到了仁至义尽。

  他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正是因为政府尊重李途纯,才迟迟未下决心对太子奶破产重组,因此整整耽搁了一年宝贵时间。

  我们推迟一年启动破产

  时代周报:现在太子奶集团总部好多地方都被锁起来了,李途纯的痕迹越来越少。

  文迪波:很多标语口号之类的东西都过时了,很多提法都不切实际,什么世界500强1000亿元的,人治色彩太浓厚,必须要改变。

  时代周报:高科奶业已经进来一年了,你现在是什么心态?

  文迪波: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实在点,不要那些无用的资产,切实把这个品牌保住,把生产经营搞起来。

  时代周报:高科奶业这一年多到底为太子奶带来了什么?外界很关心。

  文迪波:去年6月,销售收入超过了8000万元,还帮太子奶还了2亿元的债,应该说初步完成了政府交给的任务。

  时代周报:为何到现在才决定启动破产重组呢?

  文迪波: 一年前,政府是希望由李途纯来做这个事,株洲政府迟迟没有痛下决心,耽搁了时间。

  “这不是什么城下之盟”

  时代周报:根据托管协议,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的期限至2010年1月21日就该结束,交还给李途纯,为何至今仍掌控着?

  文迪波:事实上,在解除高科奶业的股权质押合同之前,李途纯就表示不要这些股权了。

  时代周报:怎样理解你说的?

  文迪波:李途纯确实在2009年1月又重新获得了61.6%的股权,当时为确保高科奶业租赁经营,李把这些股权又质押给了高科奶业,股权质押没有期限,和租赁经营是配套的,租赁期限最开始定一年,到2010年1月结束,但在去年12月25日又进行了变更,和李途纯签了补充协议,规定:高科奶业有单方面延长租赁经营的权利。

  时代周报:第一次听说有这个补充协议,是什么情况下签订的?

  文迪波:政府曾给了李途纯3次机会,他都没珍惜。2009年7月份,李途纯承诺引进3亿元资金,结果一分没筹到。当时政府就和李途纯签订了协议,如果筹不到3亿元,太子奶的经营和重组权就交给高科奶业。到去年11月份,李途纯引进方正过来,方正还聘李途纯为CEO,还为他保留了部分股份,但就在去年12月14日签署合同之前,李又突然变卦了。

  去年12月15日,李再次向政府承诺在5天之内弄回3000万原材料,接下来还拟定了完成销售任务的4个承诺。李当时书面表态,如果这些承诺有任何一个没有兑现的话,将自动丧失对太子奶的一切权利,将太子奶的经营权和重组权全部交给高科奶业。

  时代周报:结果呢?

  文迪波:结果在去年12月15日-23日近半个月时间里,李途纯只弄回了1200万元,因此就丧失了对太子奶的经营和重组的控制权。

  时代周报:这有点城下之盟的味道,李途纯内心真愿意吗?

  文迪波:这不是什么城下之盟!株洲市政府一直保护他,他做不了,只能政府来做。政府到现在为太子奶投入了9700万元;还借款4500万元给他,这一年多来至少帮他偿还了2亿元债务。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信用卡裸奔 “盗刷险”救命?


网络 2014-09-17 23:47:48

谁来给政府信用打分?


光明日报 2014-06-23 10:04:13

“无人监考” 能否考出诚信?


新华网 2014-05-27 19:21:49

个人信用信息未有效保护 谁之过?


河北新闻网 2014-03-10 12:50:00

谁把我列入贷款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


燕赵都市报 2014-01-07 14:34:03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