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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兰案"透视:当拾金不昧遭遇诚信危机

来源:新华网 2010-04-26 10:01:25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57岁的周翠兰在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则坚称自己丢的是8200元,反把周翠兰和一名目击者告上法庭,一时间成为社会热点事件。淮阴区法院7日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57岁的周翠兰在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则坚称自己丢的是8200元,反把周翠兰和一名目击者告上法庭,一时间成为社会热点事件。淮阴区法院7日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解,原告现场撤诉。

    记者调查发现,这起由“捡钱”引发的官司给原告和被告的生活都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挠,双方都称是“为了清白而走上法庭”。官司虽然了结,但由此引发的关于诚信危机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12月7日,被告周翠兰(左二)、第二被告王长玉(右二)和他们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新华社记者 刘兆权 摄

    “我捡的不是钱,是官司”

    失主周继伟在法庭调查时称,11月5日晚他不慎丢失8200元现金。11月7日上午,他听邻居说邻村的周翠兰捡到了他的钱。他当即赶到周老太家,要求其归还8200元。但周老太表示,她只捡到1700元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周继伟暂时拿走了所丢的1700元钱。周继伟要求两名被告归还剩余的6500元。

    周翠兰的代理人吴成香律师表示,周翠兰是当地村民,靠卖豆饼为生。11月6日早晨,周翠兰在淮阴区杨庄村卖豆饼,发现路边草丛里散落着一摊百元大钞,于是她将钱捡起。正在这时,前来买豆饼的村民王长玉说:“这钱可能是我一个邻居买奶牛的钱。”周翠兰于是在没数钱的情况下把钱交给王长玉,自己则继续卖豆饼。

    中午回到家后,周翠兰发现脚下还粘了200元。儿子提醒她:“若真正的失主前来要钱怎么办?”于是,周翠兰又找到王长玉,得知那笔钱一共是1500元,还未找到失主,因此周翠兰又将钱要了回来。

    王长玉的代理人表示,经当时在附近的村民郭士久和陆玉权作证,在周翠兰把钱交给王长玉后,王长玉直接把一叠钱放在三轮车上,并当着两位村民的面清点,这叠钱一共1500元。在整个过程中,王长玉没有把这笔钱据为己有的想法和行为。

    “我捡的不是钱,是官司,”被告周翠兰在庭审时说,“没想到一时好心,竟换来一场官司。我只捡到1700元,为什么要我还8200元?”

    被告是否捡到原告丢失的8200元?

    庭审中,“原告是否丢失了8200元钱”和“被告捡到的1700元是否是原告所丢失的钱”成为本案的两个焦点。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显示,原告周继伟第一次报警称,自己丢失了4200元,但第二次报警时,丢失的钱数改为8200元。

    周继伟解释,11月5日白天,他身上本来就有4200元左右,还向一个朋友借了4000元。当日晚,他和朋友在KTV喝了很多酒。第二天早晨,他发现钱没了,一时忘记向朋友借的4000元,因此第一次报案时说“丢了4200元”。后经家人提醒,第二次报警时纠正了具体数额。

    经过激辩,周翠兰的代理人在庭审时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丢失了8200元,也不能说明是在何时何地丢的钱。原告称是邻居告诉他周老太捡到了他的钱,但这个“邻居”至今没有出庭作证。原告不能证明从周翠兰处拿的1700元是其丢失的8200元的一部分。建议法庭收缴周继伟拿走的1700元,另寻失主。

    周继伟的母亲、代理人吴其花则称,这个案子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果失主另有其人,为什么至今没有人站出来认领。

    原告撤诉,不是结果的“结果”

    由于原告周继伟对自己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经过法庭调解,原告现场撤诉。庭审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案件到此告一段落。

    记者调查发现,这起由“捡钱”引发的官司已经给原告和被告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挠。开庭前,周翠兰的代理人吴成香律师告诉记者,这些天来,周翠兰老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越来越差,前几天还一度因血压升高而到医院挂水。她曾一度担心周翠兰能否坚持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做了好事却没有好报,老人一直想不通。”吴成香说。

    失主方也称是迫于压力才做出此举。“我们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一定要两个被告还这8200元钱。”周继伟的母亲吴其花庭审后对记者说,现在很多人,包括周围的邻居都怀疑周继伟“是否丢了8200元”,个别人还说我们想讹周老太的钱。“虽然丢失的钱仍然没有着落,但我们要通过法庭证明我们确实丢了8200元钱。”

    “最后以调解结案,我比较满意。”目击者王长玉在庭审结束后说,究竟“丢了多少钱”“捡了多少钱”,这些还是小事。“这个案子关系身家清白,只要法庭还我一个清白,一个公道就行。”

    参加本案旁听的淮阴区人大代表庄建民认为,原告和被告所说的可能都是事实,最后法庭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是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原告和被告毕竟是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法庭调解不成功,不管怎么判,都为几家人未来的纠纷埋下隐患。”庄建民说。

    “法律衡量道德”背后的诚信危机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这种美德需要用法律进行衡量,公众关心的就不仅是案件本身,更是其折射的个人道德水平的下降和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

    在庭审现场,很多旁听的群众表示,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我们不能因此质疑原告的出发点和动机。但另一方面,这个案子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让更多的人在做“拾金不昧”此类好事时“三思而后行”。

    参加旁听的退休医生马道亮认为,这个案子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它提醒我们,捡到钱物要多个心眼。“如果看到失主,应立即交还失主;如果暂时找不到失主,应第一时间报警,把捡到的钱物交给警察。”马道亮说。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最低层次的要求,道德的标准高于法律。因此,有时候运用法律的手段难以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本案审判员、淮阴区法院小营法庭副庭长陈国君认为,公民捡到遗失物后应及时归还失主或相关部门,如果发生纠纷,应善意看待对方行为,多做换位思考。就本案而言,原告和被告都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双方当事人庭前能多一些沟通,及时换位思考,这场诉讼就有可能避免。

    “这个案子本身不大,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诚信存在的一些问题。”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杜文东认为,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此案,已经超出了案子本身的意义。这说明公众对社会诚信有很高的期待,对“好人吃亏”现象的担心依然存在。“法庭在审判这类案件以及媒体报道这类案件时,要慎之又慎,应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倡导良好的道德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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