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于去年全国发生多起高考考生身份造假及考试舞弊事件,教育部近日发布今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要求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见3月2
鉴于去年全国发生多起高考考生身份造假及考试舞弊事件,教育部近日发布今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要求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见3月29日《京华时报》)
签署诚信承诺书是一回事,确保报名材料客观真实,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是另一回事。对考生而言,签署了诚信承诺书,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做到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而只要做到了诚信报名、诚信考试,是否签署过诚信承诺书其实并不重要。严格说来,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不是报名和考试的必需环节,组织者只有审核报名材料、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违纪舞弊的权力,而没有强迫考生做出诚信承诺的权力。签署诚信承诺书应当着眼于提倡和引导,如果将其设定为一个强制性程序,已经超出了组织者的权力范围,组织者有越权、滥权之嫌。
强制承诺除了在程序上不合理,在实体上也明显不合情。一个人无论承诺什么,只有这种承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才能对他产生内在的约束力。如果他是在某种外来压力之下被迫做出承诺,那么这种承诺很可能是不真实的、违心的表达。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对自己的诚信怀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强制他再承诺一回就毫无必要,只会徒增反感;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就不打算诚信考试,那么,一定要强制他承诺诚信,只会使他更加心安理得地说假话。
承诺诚信是一种外在形式,能够产生某种“仪式感”,从而对考生形成一定的外在约束力。这需要组织者把“仪式”搞得有声有色,突出诚信承诺者的警示作用和宣示意义。考生只需要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名就算完成了承诺,连三分种的激情都未及体验,这样的承诺不过是轻巧随意的表态,必将使承诺的意义大打折扣,损害承诺这种公开宣示形式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如老子所言,“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考生“轻诺”的结果必然是“寡信”,组织者“多易”(认为确保考生诚信很容易)的结果必然是“多难”(真正做起来必然有更多的麻烦)。
建设诚信社会需要诚恳笃信的态度,需要付出扎实艰苦的努力,简单肤浅、敷衍了事、画蛇添足只会离真正的诚信越来越远,甚至沦为一种浅薄可笑的“伪诚信”。有关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应当警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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