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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机构要防范城投债信用风险

来源:证券时报 2010-01-04 17:14:04

本报讯近日,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以及保险中介注册资本以及跨区域合并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在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方面,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关注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风险,理性分析城投债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收益,充分考虑

  本报讯近日,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以及保险中介注册资本以及跨区域合并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在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方面,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关注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风险,理性分析城投债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收益,充分考虑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对其债券还本付息能力的影响,重点关注发行人负债规模和主营业务现金流等财务状况、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担保的有效性,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其中无担保企业债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通知表示,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无担保债券的比例,除按已有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同一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公司)净资产的20%;同一集团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单一保险机构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机构净资产的10%。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的无担保债券,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相关费率,真实反映市场需求。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定向认购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保监会就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这三个规定做了进一步说明。

  保监会表示,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备三新规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新要求。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注册资本达不到三新规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届时仍达不到新规要求的,保监会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保监会表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规的最低要求;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变更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5%以上股权结构变更的,应当按要求报告。

  就机构的合并问题,保监会明确,跨区域各专业代理机构申请合并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的,合并申请由拟设法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应致函相关保监局了解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审批。申请机构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可持批复到各保监局更换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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