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作为应对金融危机和响应G20峰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危机咨询小组之提议的一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11月初,作为应对金融危机和响应G20峰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危机咨询小组之提议的一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建议改变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模型,要求贷款人按照扣除了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即采用“预期损失模型”;而现行的准则(IAS39)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模型”,在该模型下,贷款人全额确认合同利息收入,只有在减值迹象出现时,才确认实际发生的信用损失。也就是说,在现行准则下,因为不用考虑预期的信用损失,贷款人在贷款存续期的前期确认的利息收入比较高,在后期实际发生信用损失时,才冲减损失发生当期的利润。现行准则的这种处理方法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招致了很多批评。
根据征求意见稿,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即需估计预期的信用损失,在贷款存续期内,各期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计算。所以在预期损失与实际损失相若的情况下,贷款人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将比较均衡。
举例而言,如果贷款人发放一组贷款组合,合计100元,存续期1年,合同利率为10%。如果贷款人预期该贷款组合将来可能产生信用损失3元,根据征求意见稿,贷款人将按扣除了该预期信用损失3元后的未来合同现金流量107元折现,计算出该贷款组合的实际利率为7%。而根据现行准则,在计算贷款的实际利率时不需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因而会确认该贷款组合的实际利率为10%。二者之间3%的利率差,是贷款人的风险溢价,也是对贷款人预期信用损失的补偿。所以,根据征求意见稿,贷款人在贷款存续期内应确认7元的利息收入,3元作为该贷款组合的信用损失准备;而在现行准则下,贷款人应确认10元的利息收入。
假设合同到期时(也即第一年年末),贷款人实际收到的合同本息为107元,即实际发生了3元的信用损失。根据征求意见稿,贷款人无需调整损益数字;而根据现行准则,贷款人在确认10元利息收入后,则应确认3元的信用损失。
由于两种模型反映的经济实质和会计理念不同,尽管从整个贷款存续期对损益的影响来看,两种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相同,但是,如果贷款存续期是跨年度的,那么对各年度损益的影响便会有所不同。
现行准则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不反映预期信用损失,这使得在减值迹象出现或减值确认前,贷款人存在高估利息收入的可能。而且,现行的减值模型与贷款人做出贷款决策时的考虑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方式不同。此外,在实务中,贷款人往往采用不同的减值迹象进行减值评估,或对相同的减值迹象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导致不同贷款人对类似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不一致,影响了信息的可比性。
IASB认为,新的减值模型更好地反映了贷款人进行初始贷款决策时的经济状况以及贷款人在资产存续期内预期赚取的利息收入,体现了贷款的经济实质和贷款人管理信用风险的方法。
此外,为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详细的列报和披露要求,并取消了有关减值迹象的相关规定。
但是,IASB也承认,尽管在征求意见稿中提供了一些实务中可以采用的变通方法,新减值模型在实际操作时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涉及系统的变更。对此,IASB成立了专家咨询小组,为IASB拟定准则的最终稿以及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并协助进行征求意见稿的试点。
该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IASB预期在2010年发布正式的准则,但在2013年(或更迟)之前不要求强制采用。
新的减值模型是贷款信用损失衡量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它使得信用损失大规模出现的时间与市场预期同步。但对于身处困境的金融业而言,这一改变也会带来新的复杂性和成本。对此,金融业将如何反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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