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不断出现变化,也让公众的心情为之起伏。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留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让很多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有了“拨开云雾见天明”的希
近日,中国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不断出现变化,也让公众的心情为之起伏。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留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让很多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有了“拨开云雾见天明”的希望。随之,央行又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如此详细的规定让人不免有些心惊,似乎时刻有把刀悬在头上一样。
政策规定精于细微自然有好处,对个人信用记录严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各种投机欺诈性借贷行为的发生。水电气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这一方面出现欠税、欠费等不良信用,发生信用行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言自然存在较大风险,以此来判断一个人的信用似乎更加准确和彻底。金融机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收益损失,宏观经济可以无误地运行,谁会管那些连水电费都交不上的人是死是活。
如果是有能力却故意不上缴相关费用,那对这些人记下不良信用自然无话可说,可如果是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人,又有谁会这样知法犯法?只有那些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的人,可以说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才会连基本的水电费都付不起。如果此时再给他们留下信用不良记录,岂不像是在一个人已经奄奄一息的时候,再往他身上踹两脚吗?笔者这样比喻可能有欠妥当,毕竟金融机构也不是慈善机构,难道指望他们给一个流浪无业人士发放住房贷款吗?
可过于刚性的政策却不仅不会有助于社会机制的完善和进步,却反而会由于缺乏人性的关怀带来更多的不利影响,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就是一个血的教训。难道为了维护整个社会整体的信用质量就必须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个人信用体制的完善也是商业社会发展的需要,个人信用也将更加密切的关乎一个人的生活,这也从反面要求个人信用体系要不断完善。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业务执行都要在“质”上取胜。如果过多的追究于量的范围,以求做到事无巨细,反而会带来更多繁琐的程序和不必要的成本费用。
此次将水电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就引起公众对其可操控性的怀疑,即使可以操控,但如果对各类人群不区别对待,抱着“宁可错杀一万,也不放过一个”的心态,那效果也不会尽如人意。当下信用机制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无缘无故就被记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更是大有人在,“蛋糕”还没有做圆,想做大的话自然更不容易,也未必好吃。过于盲目地追求信用评价范围的全面,而不考虑到公民的基本条件差异,对信用体系本身的建设只会是有害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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