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
新闻背景: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10月15日《新文化报》)
银行和用户都需要信用过渡期
汪彦玲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这次,参照了国际惯例,银行对用户信用有了一个时间界限,用户也对以前模棱两可的事情有了底儿。信用记录是有必要的,而且期限多久也亟待出示。然而,在我们刚刚认识和接受信用记录的同时,还需有一个过渡。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期限设为七年,长短且不说,但是显而易见,在执行之初,可能难以得到大多公众的认同。从条例中能看出,其出台对银行是有利的,而且,对以前银行无视用户消费能力,便滥发信用既往不咎。反而,对以前以为银行这一点的失误上,要让有些用户承担银行的责任。这对于用户来说,是有失偏颇的。
信用泛滥和信用失信,始作俑者还在金融秩序的完善。起初,银行迫于眼前利益,滥发信用卡,银行和用户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信用”概念。双方也没有一个过渡期,进行“信用”的磨合。结果造成银行失信于用户,用户失信于银行的恶性循环中。不知不觉,银行的信用污点无从查询,但是用户的信用污点便牢牢地被银行盯上。
信用负面记录,不论是七年,或者更长更短,都是技术上的问题。这很容易突破。但是,我觉得这种技术上的冷处理,显然缺少一些人文的关怀。要是能在个人信用报告上的负面记录上有区分所谓“善意”或“恶意”欠款的,银行对信用报告没有主观判断或评价,对原先因为银行失误缘故,抑或是个人原先的错误行为,都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补救。
基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们的金融秩序和制度,还需要有更多完善的地方。如何在社会上和用户中“经营”好信用观念和消费,银行亟须担责。虽然,国务院颁布条例,是情势所趋,但要真正能够让银行和用户适应金融秩序,须得对以前不规范所遗留的后果有一个补救和过渡。
中肯地讲,目前我国的银行和消费者都非信用的真正履行者。我想,硬性出台七年之限的条例,有必要;然而,让银行和用户能有一个七年信用的过渡和磨合期限,也非常有必要。如此,银行和征信管理不但对于用户有一个信用,而且还更有威信。同时,两者的信用互动,势必双赢。
据了解,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
现代文明社会,首先是一个信用社会。信用记录,是社会的重要资源,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视为是“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从国际的情况来看,为了保证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准,很多国家纷纷建立起严密的法律制度社会征信体系。因此逐步完善中国征信系统,意义重大。可是,水电煤气缴费纳入征信信息的消息一出,却引起质疑声一片。
我想,水电煤气缴费纳入征信的“设计”之所以既不叫好也不叫座,首先是因为,当前,水电煤气的缴费尚没有完全形成电子网络信息化,各项费用的缴纳过程中存在诸多与用户诚信无关的因素制约。譬如,每到缴费高峰期,相关企业的营业窗口或者是代理银行的缴费窗口,人满为患,排很久的队也未必能缴费成功。笔者就有过一次这样的亲身经历。而在很多地方,水电煤气费用的缴纳是由物业公司代理完成,其“结果”就更加带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更重要的是,水电煤气、电信、银行等这些垄断或者准垄断企业,长期以来,处在政策庇佑下的卖方市场,其本身存在管理落后、效率低下、服务不规范等诸多“垄断弊病”。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服务跟不上……这一切的一切,都直接导致这些企业的社会诚信度和美誉度大大低于社会预期。而同时,这些也是构成用户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产生消费纠纷和拒交拖延费用缴纳的种种因素。在这种背景下,把居民水电煤气缴费纳入征信系统,很容易让相关垄断经营者“挟天子以令诸侯”,让本来就弱势的消费者群体更加弱势。
当然,也不是说水电煤气缴费纳入征信不可行。只不过,水电煤气的“征信”可不止是“缴费”——在此方面,应该先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水电煤气经营管理环节上的诚信、服务等切实加以规范,然后再逐步将消费环节上的缴费纳入进来。前者是一个基础和平台,离开了这个基础,单方面将“缴费”纳入征信,除了得不到社会认同之外,从长远来看,还会对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形成伤害。
社会诚信,不单是消费者的诚信,这个概念必须要加以厘清。而事实上,在征信发达的西方国家,社会征信系统规范和监控的,不仅是消费者。对于涉及公共生产生活和服务管理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征信体系“监管”得更加到位。这一点,值得我们反思、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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