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一条例如出台,将结束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的状态。《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同时,涉及征信信息采集范
征信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可谓众望所归。有媒体评论认为,《意见稿》对个人信息明确作出了细化,对保护的具体内容也作了清楚的界定,如果加以实施,不但可以规范征信管理部门的行为,也可以说是我国在对个人权益进行实质保护方面很重要的一步。但是,征信信息采集范围的“扩容”,又让普通民众为之担心,甚至惶恐不安。因为,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与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与日常生活习习相关,稍不留意,就留下“信用污点”,就要承受“七年之痛”。
在电信收费、共用事业收费的过程中,经常性地出现电信单位、水电煤气单位凭借其垄断地位,在服务、收费、维修方面附加许多不利于用户的框框条条和额外费用,本来用户个人就处于维权的弱势,现如今有了“征信信息”这一尚方宝剑,一俟操作不当,难免造成机构、企业利用“征信信息”来逼迫个体、消费者就范的尴尬局面。
征信不能被部门利益“左右”。诚信缺失的主体除了个人之外,还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相对于个人诚信缺失而言,法人和机构的失信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个人的诚信很多时候只涉及到道德层面,而法人和组织的诚信缺失却时常与违法乱纪相关联。从缺乏诚信的表观来看,法人和组织机构的失信,往往带着更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而且其操作手法也会更加隐蔽更加复杂,造成的社会危害会更大,辨识和征集其失信记录的难度也会大得多。但从目前的征信条例来看,重点放在个人征信方面,有失偏颇。
在整个社会没有一个良好的诚信环境下,贷款诚信、信用卡消费诚信,今后又将水电煤气缴费信息和电信消费征信,这样的“征信”有维护某个领域某些部门利益之嫌。电信用户的欠费有的是有意的,更多的时候是无意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自动生成”负面记录,天下就会多出许多“窦娥冤”。一位什邡网友称他于10月8日在中国移动营业厅打印话费清单时发现,清单上显示其当月使用话费高达8.37万亿元。他如果因此而留下“负面记录”,冤不冤呢?
再来说一说居民水电煤气收费问题。水电煤气的涨价似乎成为节约能源的“代名词”。一段时间以来,公用事业价格一浪高过一浪。有人提醒,电价改革首先要考虑“民生成本”。天然气价格改革请遵循“穷人经济学”……有价格的种种不合理,缴费能痛快吗?
在征信管理上,或许又将诞生一个新名词——“被征信”。“被就业”、“被增长”、“被听证”……进入“被时代”,“被征信”会不会变成一种“信用绑架”,为不合理收费“护驾”呢?征信很必要,扩容需谨慎。既然交警开一张交通罚单都要履行告知程序,那么,非同小可的公民个人“经济身份证”在登记时是不是也应对公民有所提醒?笔者认为,征信系统的成功建立,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一方面保证系统的透明度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公民对个人信用记录有质疑、申诉以及矫正的权利。
当然,征信管理条例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民众可以大声说话,可以“拍砖灌水”。预防“被征信”,惟有民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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