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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征信立法中不良信用记录保留问题

来源: 新华网 2009-10-30 17:03:58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王宇 陈菲)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有关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设定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王宇 陈菲)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有关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设定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期问题。此前,负面信用记录该保留多久一直让很多人心存狐疑,人们担心,拥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影响终身。 规定相当于对负面信用记录设定了5年和7年的保留期,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这是参照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一方面国家必须对不良信用行为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信用主体有了一次不良信用行为,就要其一辈子背负后果,这样的规定是对信息主体的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通知也指出,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是征信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越有效,越有利于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征求意见稿为防构、金融机构不规范或者不法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对信息主体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不但规定了绝对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过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增加义务的方式增强了对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完善了异议权,并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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