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最重要的是,在“效”之前,我们很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度”,“松”了不合适,“紧”了也未必合乎时宜,毕竟,我们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一上手就
而最重要的是,在“效”之前,我们很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度”,“松”了不合适,“紧”了也未必合乎时宜,毕竟,我们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一上手就能让银行逮住多少人,而在于使信用记录成为一把可靠的尺子,力推社会进步。
“5年后,我再到银行办贷款,可能会比现在容易。”10月13日,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关注。其中,有关负面信息保留期限的规定,使他觉得自己打个信用翻身仗“还有希望”。
据称,因为在校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利息没有及时归还,每月26元利息,连续17个月逾期记录,这在林岳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不久前,他要到银行贷款买房,就是因为这一连串的负面信息,贷款屡屡碰壁。
无独有偶,笔者的身边就有不少这样的“林岳”。其中,有一个是我的学生,2006年从学校毕业,当时因无法偿还贷款,连毕业证、学位证都没能拿到手。凭借出色的能力顺利进入某知名企业的他没当回事,直到一年后携款回校领证时才发现:学校关通过了,可银行那边已经“黑”了。还有一个我的同事,早年读本科时申请了助学贷款,尔后依据银行政策在接连读硕、读博时办理了一项被称作“还款延展”的手续。一路下来终于工作了,去还款,银行告知他:你的本息皆“黑”。而据我了解,上述林岳因息而“黑”的类型更属普遍,多数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好像并不知道,在贷款的同时即要付息(国家承担1/2),换言之,很多学生的信用记录其实早在贷款下发的第二个月——— 首个付息月就开始“黑”了。到了毕业后贷款买房的阶段,开始集体“傻眼”。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在我看来,板子不应该一股脑打到国人“诚信观念淡薄”的身上,事实上更大的问题未尝不是存在于银行自身。
一是在“黑”之前,银行完全可以“提醒”一下,如此则可以尽最大可能避免多数人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而非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心安理得“黑”上了。但是直到现在,我们还没听说哪个银行这样做了,反倒默默无闻“黑”起来着实亢奋,很像是在名正言顺“围猎”。
二是“黑”了之后会怎样,俨然成为银行生杀予夺的“神秘权力”。报道中,有银行业内人士称,“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也就是说,银行负面信用记录的“效”此前是“无限期”的,落到公民的身上则传达为一失足则“黑锅”无限期背下去。如此无节制惩罚的“度”肯定不是什么好东西。
其最终结果,很可能一方面表现为法治失语、公平失衡状态下银行对社会的“强势”,尤其是对信用不良记录的“专政”,同时也自绝于更多服务人群的“后路”。另一方面,也表现为社会对银行“特权”的借用、寻租。上文所言我的学生和同事,“黑锅”没背多久,在动用各方关系很快“搞定”了。从而看似很“强大”的银行负面记录自动归于“失效”,还拉上了社会扭曲为之垫背。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这无疑是件让人喜闻乐道的好事。是否与“国际惯例”或“美国做法”接轨尚在其次,其具有的标志性意义在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名义理顺了银行在公民负面信用记录上的裁决权力,使“效”落到了明处,使“度”落到了明处。不待言,一旦执行起来,一定意义上自会产生“正本清源”的作用。只不过笔者担心的是,历经之前的“无度”而“无效”之后,该如何清理已然的“烂摊子”是个问题。再者,是否会异化为银行执行的“潜规则”也是一个问题。
而最重要的是,在“效”之前,我们很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度”,“松”了不合适,“紧”了也未必合乎时宜,毕竟,我们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一上手就能让银行逮住多少人,而在于使信用记录成为一把可靠的尺子,力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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