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言《征信管理条例》 本月中旬,国务院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征信的重要性是毫无疑义的,尤其对现代经济来说,没有可以量化的信用标准,没有信用评级
■ 建言《征信管理条例》
本月中旬,国务院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征信的重要性是毫无疑义的,尤其对现代经济来说,没有可以量化的信用标准,没有信用评级的实际运用,其运行几乎无法顺畅。
信用的评定及其商业化运作,现实生活中早就有分门别类的大量使用。比如我们经常看到各类债券评级,不同资产的评估,就是征信业务的具体例子。现在国务院将征信管理宏观化,并指定央行作为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符合征信行业特征。因为央行本身就是高度信用化的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发行货币。而众所周知,货币是国家信用最直接的体现。可以说,对征信行业宏观管理的重视,在“意见稿”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但在操作细节方面,“意见稿”却存在一些疏漏。
比如我们在“意见稿”里只看到征信的大分类,说“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但“业务活动”的内涵很复杂,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情况,其数据来源完全不同。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面对不同数据,不同标准,涉及不同的财产权益、法律诉求和商业标的,面广而杂,且高度专业化。不仅收集的过程如此,收集以后的处理、甄别和评价,也是如此。
说到底,这是要求任何一个征信机构,都必须有大量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兼备的人。否则,无法处理海量的数据,无法将社会现象转化成数据化的信用标准。
现在征信工作对市场开放,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只要有人能拿出500万资金,就能进入信用评级的门槛;出资到5000万以上,就能对社会公开出报告。但这个资金标准的要求太粗放。我们在“意见稿”里,没有看到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仅仅第二章的第十一条“设立征信机构”的第三项,做了简单说明:“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而资格证明是什么?不得而知。
要是再按照“意见稿”第十三条的六项不能之规定,我们看不出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一般的商业机构有什么特别的不同。但只要对征信稍微有些了解的人,都应该知道,出具信用报告,没有专业人士的参加,怎么可能?相比之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证监会就要求必须由具有证券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意见稿”对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求,比一般上市公司还要低。
如同其他普通商业公司一样,征信机构要注册,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底线必须有明确要求;必须明确做企业征信的,需要什么样的专业人员构成;做个人征信的,需要什么样的职业资格。否则,只要有钱,就可以搞征信;那和不是医生的人,买把手术刀就能割瘤子一样,是要出乱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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