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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建设应当遵循公益性

来源:中国网 2009-10-26 17:21:33

10月30日,“信用报告查询关爱日”即将来临。《征信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透露“个人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这意味着个人多次查询信用报告可能要收费了。人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

10月30日,“信用报告查询关爱日”即将来临。《征信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透露“个人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这意味着个人多次查询信用报告可能要收费了。人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祁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信中心是人行下属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建立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今后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全国最高查询次数为一天100万笔。(10月22日 《成都晚报》)

在经历社会征信管理的长久法律空白后,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征信问题的法规终于有望出台,这对于促进我国信用社会的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征信系统建设应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查询信用报告不该收费。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法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采取了行政许可方式,即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不管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征信机构。与此同时,征信信息的使用也是有偿的,这从《条例》规定的信息主体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可以看出。显然,从《条例》来看,有关部门其实是把征信系统当作一个服务行业来抓,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逐利的本性下,市场化、商业化的征信机构,能确保征信的公平、公正吗?这值得怀疑!而且,征信系统的建立,是为了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建设一个诚信、和谐的社会。如果查个人查阅征信信息都需要付费,势必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这一目的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征信系统与百姓切身利益关系更加密切,必然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今年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发布了《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该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可见征信系统之重要性!如此重要的东西,交给市场化、商业化的征信机构来管理,实在让人捏一把汗。笔者看来,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属于国家公器、社会公益范筹,只宜掌握在不追求私利,站在中立、公正立场,能代表群众利益的政府机构和部门的手里,以公益的模式进行运作,服务社会。如此,才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可言。

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征信机构无需太多,只要一个具备权威、公平、公正的就足够了。按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就会出现众多以牟利为目的的征信机构,并且还形成征信服务行业。面对让人眼花缭乱的众多征信机构,人们该相信哪个?如果这些征信机构间的信息出现冲突和矛盾,怎么办?显然,这只会损害整个征信系统的权威,最终导致征信系统失去信任基础而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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