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同时,意见稿还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还透露,今后个人水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同时,意见稿还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还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4版)
在公众还没来得及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年限等进步条款欢呼时,央行的这句“拟将水电煤气缴费逐步纳入征信范围”,无疑是兜头一盆冷水。央行如此随意地言称要增加征信系统的涵盖范围,似乎丝毫没有试图和公众商量的余地。对此,公众难免会满怀狐疑:拟将水电气缴费纳入征信范围,到底是谁说了算?
在没有更为明确的信息可供参照的情况下,公众难免会这样理解央行的意思:在《征信管理条例》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当前,若央行不经过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允许民意博弈,那么,公众有理由担忧,这一酝酿中的规定,很可能便是下一则“霸王条款”。
公众如此担忧并非“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远的不说,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不到银行等征信机构确立信息主体的负面信用记录时,对履行告知义务条款的加入。而对很多公众来说,和恶意的透支信用不同,造成一些人水电气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原因有主观有客观,各种非人力所为的意外更是难以预见。而且在水电气公司不能很好地完成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让不知情的公众凭感觉去被动地查询记录、具体举证,提出异议和要求更正,对不少人而言,这是“难以承受之重”。
而且不管是银行,还是水电燃气公司,他们和用户(信息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购买服务—提供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益应该是对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在没有公开听证、征求公众意见之前,对于是否应该将水电气缴费纳入征信范围这一问题,没有理由“自说自话”,把公众本应对等存在的决断权视为儿戏和附庸。
如此看似简单的“谁说了算”的问题,是不能忽视的细节——这些细节见证了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部门和机构,为公众提供服务时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是否应该将水电气缴费纳入征信范围是如此,《征信管理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是如此,银行、水电燃气公司常态提供的各种服务亦是如此。所以说,我们期待着央行采取措施,公开听证决定水电气缴费是否应该纳入征信范围;我们更期待着银行、水电燃气公司等准公共服务部门和机构,能用更优质、更人性化的服务,回应公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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