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本报今日报道) 就一般原则而言,电信、水电煤气缴费等非银行信息,也属于《条例》所说的“信用
在近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本报今日报道)
就一般原则而言,电信、水电煤气缴费等非银行信息,也属于《条例》所说的“信用交易信息”范畴,可以构成一种见证信用的凭据,因此将之也纳入征信信息之中,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问题是,在当前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样一些交易信息本身是否具备足够客观、公正的信用,经得起充分的信誉审查,真正可信、值得采信?我想,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以电信缴费信息为例。众所皆知,长期以来它一直都是一个非议甚多、消费者投诉不断的热点领域,这些年,无论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还是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价格投诉排行榜上,均不难找到它的身影。2004年河南省几大电信运营商计费话单差错率达到12.2%,超出国家标准上千倍,一年至少多收费1亿元。(新华社2005年11月21日报道)
再看电费缴费信息。其中不公正、不可信的情况同样触目惊心。据此前媒体披露,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17个省的企业生产的34种电表抽检发现,75%的电表都出现正误差,即“走得快”。(人民网2006年6月21日报道)
显然,如此充斥着大量不公平、甚至是赤裸裸欺诈、侵夺情节的电信、电力收费信息,实在没有多少信用可言,也完全没有资格充任信用的凭据。如果仓促而草率地将其囫囵“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不仅将大大损害和降低征信系统本身应有的信誉信用,使其信用“含金量”变得名不副实,而且也势必对广大消费者权益构成一种严重威胁和剥夺———今后,面对电信电力等垄断部门的霸王式不合理收费,消费者势必只能更加忍气吞声、任人宰割了,因为一旦有所抗拒,便很可能增加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
事实上,这种危害并非一种猜想,而是已经呈现的事实。据统计,仅在2007年一年,因“发现信用偏差”,主动到人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查询征信报告的人数有3000多人。而之所以存在大量“信用偏差”,正在于,被收录到征信系统中的诸如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之类的信用信息“存在缺陷”、“争议大”。
信用建设、征信体系的构建无疑是一个复杂而多面的过程,它既涉及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也事关这种收集管理本身的可信,既包括普通个人信息主体的信用、诚信,也包含信用信息提供者如电信、电力部门自身的信用和诚信———只有大家都平等参与进来,征信之信才真正可信赖。如果,现在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如电信、水电气等缴费信息还难以保证它的公正可信,那么为了征信本身的信誉,也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理性负责的做法只能是暂缓将其纳入征信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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