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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无法可依 中国征信立法迈入实质阶段

来源:国内新闻 2009-10-21 10:40:43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从高端人士到普通百姓的热议。   不得不承认,在当下社会,诚信正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虽然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通则》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从高端人士到普通百姓的热议。

  不得不承认,在当下社会,诚信正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虽然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事主体并不遵守该原则,而且从后果来看,违背诚信也未必有损于他们的利益。

  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同,在工业、科技、交通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信用的高速社会化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成为最普遍和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一旦这个信用链条中的某个环节发生重大信用违约,就会导致局部或全局的信用关系破坏,形成系统性信用危机,从而酿成经济危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征信市场的建设和征信制度的立法,解决的并不仅仅是一些人直觉中认为的欠债还钱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市场经济全局的市场主体信用问题,甚至可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重建。

现状

  □对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作出明确界定

  □赋予信息主体被告知权查询权救济权

  □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使用范围

  因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工作的王嵩(应采访者要求,此为化名)“最近比较忙”。

  “按照条例中的规定,我们现在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比如‘负面记录最长时间不超过7年’这一条规定,就有很多工作需要调整。”王嵩说。

  据王嵩透露,征信管理条例立法早在7年前———2002年就已起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参加的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但因为涉及部门比较多,各方面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并不容易。

  此后的7年时间里,虽然媒体报道屡屡传出征信管理条例将出台的消息,但是其进展却一波三折。直至今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征信领域的争议乃至诉讼层出不穷。与复杂多变的征信管理实践相比,我国征信管理立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分散立法和立法层次低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

  事实上,央行早在2003年就设立了征信中心,几年来,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但由于征信管理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面管理的难度很大,容易出错,另一方面又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这一领域的争议乃至诉讼也是层出不穷。

  央行内部一位研究者长期在一线工作,接触了大量的此类案例,她在要求匿名的前提下,向记者介绍了一些她所熟知的案例。

  2007年年初,王先生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因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遭拒绝。王先生认为不良记录有误,到多家商业银行查询原因未果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后经查实,异议信息系某商业银行在2002年系统上线财务移植时造成的工作错误,王先生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有错误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该商业银行诉至法院。

  这位研究者告诉记者,信息在采集、录入、更新各个环节都可能由于操作失误、疏忽、故意等出现错误,加大了征信机构的诉讼风险,影响了信用记录的权威性。

  另一个案例是因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引发的争议:某房地产公司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在征得16名员工同意后,分别以16名员工的名义在某农行办理了16笔、共计136万元一年期个人流动资金贷款。2008年9月,这16名员工中有人到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遭拒绝。经查询后得知,由于单位以其名义贷的款逾期未还,使他们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留下了不良记录。

  随后,16人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不良贷款记录保存年限的法律、法规。

  “这一案例正是由于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期限而造成的。”这位研究者说。

  信用信息数据更新不及时也容易引发争议。2007年12月28日,王女士到某银行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业务时遭拒绝,原因是在查询信用报告时显示,王女士在某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了贷款担保。经核实,王女士确实为他人提供过贷款担保,但是此笔担保贷款已于2007年12月归还。由于个人征信系统业务报送时间为一月一次,2007年12月份产生的信息,要到2008年1月份才能更新。

  研究人员认为,这一案例说明,目前贷款等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按月进行数据更新,由于信用信息数据更新时间延迟,加大了征信机构的诉讼风险。

  身份证件被他人盗用进行信贷交易引发的纠纷也不少。2006年2月,张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遭拒绝,原因是其有15万元并已有连续6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的不良信用记录。经查,张先生曾将身份证遗失,有人恶意冒用他的身份证骗取了银行贷款。虽然在征信机构的协调下,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张先生最终变更了不属于自己的贷款记录,但却未能从银行获得住房贷款。

  研究者告诉记者,身份证被盗用进行信贷交易事件频繁发生,致使被盗用身份的人资信受到损害,阻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与复杂多变的征信管理实践相比,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征信管理立法状况不尽如人意。

  “在条例问世之前征信管理立法存在这么几个问题。”这位研究者为记者一一作了分析:

  首先是分散立法,有关征信的法律文件数量多,没有统一的征信立法,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却很少考虑法律法规的协调;

  其次是立法层次低,现有的征信立法均为部委及地方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有限,难以对信用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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