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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缴费纳入征信是沙文主义?

来源:世界能源金融网 2009-10-21 10:00:27

自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伊始,关于如何构建中国之征信信用体系随即成为大众热议之话题。站在专业角度审视中国首部《征信管理条例》,可谓亮点很多,瑕疵不少。比如,《条例》规定了个人对于自己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再比

    自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伊始,关于如何构建中国之征信信用体系随即成为大众热议之话题。站在专业角度审视中国首部《征信管理条例》,可谓亮点很多,瑕疵不少。比如,《条例》规定了个人对于自己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再比如,借鉴国际管理规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最长存续期,等等,都属嘉许之举。然而,也许因为是“第一部”征信条例,缺陷和残缺显得似乎更为突出,比如,关于个人信息主体隐私的保护,在程序上就显得捉襟见肘,在信息的使用上,依然是银行单方面说了算的一边倒格局,等等。而争议最大的,则是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问题。

    比如,央行就透露,在《条例》的基础上,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联想起之前中移动游说要将手机欠费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交通部门要将酒后驾车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本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料想有更多的企业意图搭个人征信体系之便车,从而使个人征信体系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万能体系。

    从本源而论,个人征信者,即由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用于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活动。而举凡中外,证明个人信用的信息很显然无需搜集所有的证明“德智体美劳”都合格的圣人,而只是关于个人信用的很有限的信息,这部分信息的收集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因而在国外都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对于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程序的界定严格,并将滥用或者随意扩大个人征信的范围的行为视为严重威胁个人隐私和违宪的行为。

    《征信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的界定延续了各国的传统,对于那些信息可以收集,那些信息不能收集都以列举的形式明确,这无疑有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然而,对于那些机构有权增加个人信息的范围,《条例》却语焉不详,从而给一些垄断机构以可乘之机。意图将一些和个人信用无关,或者将一些因体制等客观原因而导致的个人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这很显然是一个危险之举。个人征信体系是为了维护社会信用的,而如果一些机构挟私欲而假征信之名搭便车,会使得整个征信体系本身的信用荡然无存。

    就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水、电、煤气、手机费的迟延或者不缴纳情况有各种原因,加之这些企业本身处于垄断地位,如果他们可以将缴费情况纳入国家的征信体系这个“公共设施”,其他企业,比如电脑维修服务的、家政服务的等等的也完全有理由将客户的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这显然是个人征信体系不能承受之重。再比如,酒醉驾驶,完全属于个人道德,将这些东西也纳入个人征信,意味着个人征信似乎在承担着为这个社会塑造圣人的神圣职责。

    个人征信不是筐,什么都想往里装。既然个人征信只是为了在信用机构证明自己信用的,那就让他简单一点,范围严格一点,否则,不仅失去了征信体系本来的意义,而且还会让某些机构假征信之名而念歪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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