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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不良信用记录者一个下马威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2009-10-19 14:05:43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21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rdq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21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信用记录”是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舶来品,自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后。所有在银行办卡、贷款的个人或机构,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存有一份信用报告。而近年来,信用记录的作用开始凸显,在银行有过不良记录的个人,往往在申请贷款时碰壁。在申请房贷7折优惠利率时,也会因为有不良信用记录,而不具备资格。

    在不良信用记录者中,除部分人由于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意外事件,短期内丧失还款能力外,大多数的不良信用记录者都是在具备还款能力下,主观意愿上的“不良”。特别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助学贷款,本来国家提供助学贷款是出于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希望鼓励大学生能够“自食其力”。助学贷款帮助其完成学业之后,靠自己的力量来偿还。但有许多学生毕业之后便“杳无音讯”,让银行不得不无偿为其4年学业埋单。今年年初,多家银行规定取消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卡,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银行也要“勒紧腰带过日子”,大学生信用卡违约已经给银行形成了不容忽视的坏账,相信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将会让银行拍手叫好,将会给大多数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者一个下马威,7年的“犯罪记录”将使其生活到处碰壁,相信通过该措施,会让更多人“增强记忆力”——牢牢记住自己信用卡的到期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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