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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清零”应公平博弈

来源:春城晚报 2009-10-16 17:06:41

如果你的信用卡有逾期还款的记录,买房需要申请房贷时,极有可能被银行以“信用不良”为由拒之门外,而且你不知道这种“霉运”会持续多长时间。现在这种状况即将改变了――据《新文化报》昨日报道,13

  如果你的信用卡有逾期还款的记录,买房需要申请房贷时,极有可能被银行以“信用不良”为由拒之门外,而且你不知道这种“霉运”会持续多长时间。现在这种状况即将改变了――据《新文化报》昨日报道,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也就是说,只要5年的期限一过,你就有“咸鱼翻身”的机会――在银行的眼里,你从一个“老赖”重新变成了一个守信用的人。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用记录绝对是个好东西,它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将“诚信”这种无形的品质兑换成有形的金钱,当然还需要一些附加条件,比如抵押物、担保、偿还能力等。有了这个好东西,现在穷一点并不可怕,只要你不傻且足够勤奋,就有机会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从而加快改变命运的速度。这在传统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从前你只能从亲戚朋友那里借钱,而找谁借钱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有很多穷人一辈子都是穷人,或者穷了一辈子,刚有点钱的时候生命也快走到终点了。

  但这个好东西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沾上了污点,其后果的严重性几乎可以用“寸步难行”来形容,比如办不了银行卡,申请不到出国签证,甚至找不到工作。而生活中,有可能导致“信用不良”的情形比比皆是――忘交电费了,手机欠费了,迟交房贷了……总之,一不小心就会着了道儿,上了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一个罪犯只要不被判“斩立决”,法律都会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个人欠债不还或未如期归还,其过错怎么也不至于比前者还严重,自然也不应无限期背上“信用不良”的黑锅。因此,给不良信用记录设置一个期限,到期“清零”,诚为善举,也符合国际惯例,可视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日趋成熟的一个标志。但笔者以为,“清零”只能作为一个大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不可一概而论。

  不良信用记录也有恶意与非恶意之分,未必都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比如因出差在外而未如期交费、还贷,这样的“信用不良”与恶意拖欠自不可同日而语。在刑事审判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动机,是否主观故意,是决定对其从重抑或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对于不良信用行为亦可作如是观。

  不良信用记录也未必都是借款人单方面的过错。此前媒体报道重庆一无业女子办6张信用卡恶意透支40万元,以诈骗罪获刑14年,笔者倒不是同情这名胆大包天的女子,只是想问一句:发卡银行难道就没有一点过错吗?此外,如果银行事先都能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先礼后兵,而不是一味秋后算账,则可大量减少公民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故而由银行单方面认定公民信用记录是不公平的,信用评估体系中应有公民申辩的渠道,并由中立的权威机构予以裁决。

  一项好的制度应尽可能考虑到当事各方的利益,并搭建公平博弈的平台。尚未正式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兹事体大,盼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择其善者而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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