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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征意见:一次失信最少影响你5年

来源:华商报 2009-10-15 13:57:42

征信定义 “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 信用查询 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这可能意味着查询多次信用报告也要付费了

    征信定义

    “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

    信用查询

    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这可能意味着查询多次信用报告也要付费了。

    已经酝酿了7年的《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12日终于揭开面纱。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于个人信用污点记录的保留时长进行明确,即信用不良记录5年之后将不再公布,犯罪记录公开的时效则为7年。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水电气缴费将入信用记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据央行透露,央行还在逐步增加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内容,将采集包括个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个人欠税的信息,法院判决等信息。

    收入纳税等信息不得收集

    征求意见稿规定,5类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

    (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收集个人信息需征得同意

    征求意见稿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做出了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

    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个人每年可免费查询一次

    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如果征信机构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这可能意味着个人查询多次信用报告也要付费了。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不良信用记录可保留5年

    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征信数字

    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

    如何维护个人信用记录

    慎用信用卡,并视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信用消费

    养成负责任的消费和付款习惯,切勿忽视任何应付的最低缴款额及缴款期限

    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有不符信息记录及时提出异议申请

    注意保护身份证件不被盗用或泄露

    探讨

    酒驾是否列入征信系统?

    征求意见稿严格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的五种个人信息,但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增加征信收集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增加信息内容。事实上,现在征信系统中的内容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在一些地方将电信用户缴费等信息都纳入其中,甚至有些地方还拟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等更多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必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应否提前告知?

    中国征信中心获得了较多的特权,而信息主体的权利却相对薄弱。比如,对那些一旦形成不良信息就无条件纳入征信中心系统的业务,在办理该项业务时,理应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而不是在不良信用已经形成纳入征信系统的同时再向对方“知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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