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0月 13日《中国青年报》)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个人征信进行管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上的空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0月 13日《中国青年报》)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个人征信进行管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上的空白。但就已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而言,笔者认为仍有些过于“谨慎”。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被征集主体的“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不属于征集范围。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角度无可非议,但一旦不涉及上述最代表征集本意的核心内容,那么,基于公民尤其是高收入群体自觉自愿征集上来的信息或许就是不全面的。
搞好个人信用征集的目的,不外乎避免交易风险,避免恶意偷逃税费,以及最大限度塑造法治和公民社会。但不涉及核心内容的个人信用征集,一是绝大多数有着纳税或公开财产收入状况的主体,会因这种“额外保护”而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形式上的征集,根本无法让依法查询者知悉被查询者的信用状况、纳税状况。这样一来,征集不征集个人信用的现实意义将不是很大。
我们既然有信心有魄力对公民个人信用纳入管理范围,步子就不妨大一些。现在不是过犹不及的问题,而是过度谨慎的问题。比如,公民纳税额度多少,企业或企业管理者日常的经营状况和拥有资产情况,在理论上不应该是保密的,商业交易的一方完全有义务让另一方通过法定途径知悉其近几年的营业状况、纳税情况。也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
征求意见稿将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理念固然无错,但现实生活中或许难以避免对部分公民予以“特殊关照”。比如,我国数千万干部群体,其掌握着来之于民的大量公权力,但其财产收入状况一直没有完善的公开制度,公众却颇有知晓的必要。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借助立法契机,顺势而为单独将国家公务人员财产、收入及纳税状况进行征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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