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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应重视信息主体的权利

来源:法制日报 2009-10-14 16:43:54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科学界定征信业务定义的基础上,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作出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科学界定征信业务定义的基础上,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规定(10月13日《法制日报》)。

  条例既有突出的亮点,也有一些不足。就亮点而言,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是较好地实现了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征求意见稿专章规定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内容,明确规定,除了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信息主体时,则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其同意。而对所有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在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是有效避免了“记黑账”的问题,可以防止信息主体在浑然不知中进入信用“黑名单”。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即使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

  三是消除了一次污点伴一生的问题。这是现有征信系统最让人不满的一个缺陷。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信用污点的影响期限原则上是5年。等于建立了个人信用污点消除制度。条例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但是,通过仔细阅读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者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和征信制度的完善性。它们主要是:

  首先,条例征求意见稿尚缺征信内容增减的权力明确界定。条例严格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的五种个人信息,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增加征信收集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增加信息内容。事实上,现在征信系统中的内容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在一些地方将电信用户缴费等信息都纳入其中,甚至有些地方还拟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等更多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必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条例中,中国征信中心获得了较多的特权,而信息主体的权利却相对薄弱。比如,对那些一旦形成不良信息就无条件纳入征信中心系统的业务,在办理该项业务时,理应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而不是在不良信用已经形成纳入征信系统的同时再向客户“知一声”。

  最后,条例未涉及已纳入中国征信中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信息的效力问题。该不该在条例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集中向信息主体通报已有的个人信用情况,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如有异议应如何处理,这些涉及到溯及力的诸多问题,都没有提供明确答案,必然会产生一些遗留问题。

  山东劳力法学副教授

  明星因代言广告成被告具标本意义

  继葛优等不少影星因做广告而惹上麻烦之后,陈道明也身陷其中。10月12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消费者王顺虎状告“和其正”凉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案件,陈道明因是广告代言人,也被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月12日《北京晚报》)

  明星因代言广告负连带责任,并最终被推向被告席,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次,其标本意义不容低估。

  首先,陈道明当被告的事实,将彻底打破某些明星代言广告“只拿钱不担责”的侥幸心理。过去,明星代言广告的后续责任极轻,不但在法律上近乎空白,而且即便是真正发生问题和后果,也鲜有将明星推向“第一线”的。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造成明星代言广告之滥,代言广告的社会责任缺失。

  对于绝大多数明星而言,从代言广告上“捞了钱”但出了问题却可以轻松“跑路”的事屡见不鲜。去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一干文体、娱乐明星又有几个当了被告被追究责任的?绝大多数也仅仅是一个不痛不痒的“道歉”了事,好一些的,也最多像丁俊晖、刘国梁那样愿意捐出部分款项用于事件弥补。这样的结果对受害消费者不公,对明星代言却相当于“放纵”,还会进一步导致明星“滥代言”、“乱代言”。

  而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消费者第一次向明星“开刀”,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可以肯定地说,有了陈道明第一,随后就会有类似的“李道明”、“王道明”

  当被告……这种局面显然让广大消费者欣慰。

  其次,陈道明当被告的另一个标本意义还在于公民法律意识进步和维权意识的提高。食品安全法就相当于授予消费者向明星代言“开刀”的尚方宝剑。正因为广大消费者敢于向违法明星“亮剑”,才更能看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可贵进步。而且,更值得期待的是,陈道明因代言广告当被告还有极大的社会辐射意义。公众也相信,在陈道明当被告案的推动下,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将又向前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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