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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信管理条例”的三点建议

来源:中国徐州网 2009-10-14 16:27:38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13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13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昨日《中国青年报》曾报道)

  孙瑞灼

  征信问题涉及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际,我提3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征信管理需改变“单方记录”现状。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的参与。在现实中,不少人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民信贷权利因此已经受损,有关部门也不会提醒一下,而当事人对此更是浑然不知。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征信系统,很难让人信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事实上,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因此,《条例》有必要对征信机构的通知、提醒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当事人对征信机构的认定不服的,还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征信系统的公正性。

  二是要规范征信采集的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纳入征信范畴,导致个人征信系统变成了一个筐,似乎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如手机欠费、逾期缴纳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超生、酒后驾车等,这些都可能构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导致个人在银行贷不到款。其实,这其中的一部分已超出了征信应有的范畴,成为征信系统不能承受之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损害征信系统本身的公信力,导致征信作用的降低。试想,当征信系统里大部分的人,都有信用“污点”时,征信系统还有威慑力吗?因此,我建议,《条例》对征信系统采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哪些不可纳入,以免有些部门老打征信系统的主意。

  三是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莎士比亚说过:“最好的好人,都是犯过错误的过来人。”一个人即使犯了罪,受过处罚后,在法律面前还是一视同仁,更何谓是个人征信呢?显然,一个人在信用上一次污点不能相伴其一生,否则,不仅有失制度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也影响制度本身实施的效果。因此,在个人征信上,有必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一个人有了信用污点后,如果他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在一定时间比如5年内,不再有失信的记录,那么,不妨把原来的信用“污点”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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