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13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13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昨日《中国青年报》曾报道)
孙瑞灼
征信问题涉及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际,我提3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征信管理需改变“单方记录”现状。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的参与。在现实中,不少人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民信贷权利因此已经受损,有关部门也不会提醒一下,而当事人对此更是浑然不知。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征信系统,很难让人信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事实上,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因此,《条例》有必要对征信机构的通知、提醒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当事人对征信机构的认定不服的,还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征信系统的公正性。
二是要规范征信采集的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纳入征信范畴,导致个人征信系统变成了一个筐,似乎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如手机欠费、逾期缴纳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超生、酒后驾车等,这些都可能构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导致个人在银行贷不到款。其实,这其中的一部分已超出了征信应有的范畴,成为征信系统不能承受之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损害征信系统本身的公信力,导致征信作用的降低。试想,当征信系统里大部分的人,都有信用“污点”时,征信系统还有威慑力吗?因此,我建议,《条例》对征信系统采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哪些不可纳入,以免有些部门老打征信系统的主意。
三是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莎士比亚说过:“最好的好人,都是犯过错误的过来人。”一个人即使犯了罪,受过处罚后,在法律面前还是一视同仁,更何谓是个人征信呢?显然,一个人在信用上一次污点不能相伴其一生,否则,不仅有失制度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也影响制度本身实施的效果。因此,在个人征信上,有必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一个人有了信用污点后,如果他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在一定时间比如5年内,不再有失信的记录,那么,不妨把原来的信用“污点”清除!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