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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擎:司法执行难源自信用制度不匹配

来源:长江日报 2009-09-21 15:02:13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根据司法解释初稿,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根据司法解释初稿,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租赁高档写字楼,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都将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

  法律判决执行难是中国的一个老问题。限制高消费的禁令早前已在一些地方推出,实际上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在许多国家,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将作为诚信污点被记录,随后银行不会给你贷款,甚至不能参与工程的招投标,不能去进行一些消费,个人或企业的失信代价很大。这可以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力量,促使债务人回归到法律轨道上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积极意义在此。

  然而,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不同,各国的现实问题也有不同。“执行难”在中国,本质上是司法效力和现实效力不对等,法律要达致的公正公义在现实社会中处于尴尬位置。有资料显示,一些地方法律被执行得好的只占 20%左右,有的地方仅达10%左右,可见,有法必依实难做到,司法的实现过程有时还复杂得很。无论是债务人确有经济困难,抑或债务人暂时缺乏还款能力,甚至是债务人有经济能力,却怀有抵抗心理,让法律判决被妥善执行,都还面临一些难题。

  司法被认为是最可信赖的方式,但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被执行,法律权威与尊严就受影响。为确保执行顺畅,强制措施是需要的,在一些国家,因为这样的设置,也少有人公然对抗法律执行。我们也为执行不力设置了拘留、扣押、查封等手段,但正如去年底最高法执行局一位负责人所说,特殊主体是“执行难”的一个重点。何谓特殊主体,就是国家的一些强势部门,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不配合、抵制执行等行为,这些强势力量,映衬司法的弱势。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法律的局限性也为各界人士苦苦思索,但法律的权威在任何国家都应无可置疑,司法应当被信任,司法也可以被信任,这是任何文明国家追寻的方向。前段时间,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此次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可以被视为提升司法信任度的一个实践。这既取决于司法系统自身的清洁,祛除腐败,恪守法律精神,也取决于国家制度层面的整体改善,消除其他力量带给法律的掣肘,使法律相对独立、纯粹地发挥作用。

  就具体操作来看,以法律来限制高消费,缓解“执行难”,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也面临问题。事实上,在我国已经推行这一禁令的地方,效果并不太好,根本原因在于信用制度不匹配,“怎么限”操作起来很困难。今天我们所需要的信用制度,已经不是查找个人身份证信息、建几个信用数据库就足够,首当其冲要有明确法律规范,有具体立法和详尽的信用标准,有成熟的惩戒机制,只有这样,司法系统的努力才能有效,重塑司法公信力才有可能。

  我们乐见司法系统自身的努力,我们也期待立足更大的实际,通过改革,不只使执行难变成执行易,也使司法在更多层面成为可以被恒久信赖的公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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