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浅析保险经营中的诚信

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 2009-09-02 09:43:44

诚信是在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我们称之为“最大诚信”,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却贯穿于保险的始终。由于保险商品有其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在保险的众多原则中有其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它不仅

  诚信是在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我们称之为“最大诚信”,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却贯穿于保险的始终。由于保险商品有其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在保险的众多原则中有其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它不仅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

  对于保险双方,一般认为投保人一方由于对自身的情况比较清楚,从而有可能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产生道德风险。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这必须是在投保方对保险十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发生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尽管有过不少保险欺诈的案例发生,但是这并不是主流,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他们目前对保险并不十分了解,也不懂保险条款,要想利用保险欺诈获利的可能形势很小的。而对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保险公司来说,它们明显处于合同的强势地位,有可能利用对保险的了解减轻自己的责任,从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诚信要体现在对投保人需求的负责。从表面来看,保险公司的发展是一片繁荣,特别是寿险公司做出了惊人的业绩,个别县级支公司今年的保费收入目标是两个亿,而且实现这个目标从目前的发展势头来看是很有可能的。之所以保险公司能做出这么大的成绩主要是由于这几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业的发展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是使保险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我们的保险营销应该立足于经济实力这个根本,保险业的发展是离不开一个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的。因此保险的展业特别是投资和储蓄型寿险产品的展业对象应针对于生活水平较高的人群。但实际的情况却是保险公司追求保费收入,营销人员追求佣金的提取,不论居民是否适合,一味地推销有利于自己的险种,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营销人员的水平所限,比如参加新人培训的人员多为学历较低的待业人员和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而基层公司培训的讲师们的专业水平也并不能令人信服,经常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出错,经过这样培训出来的学员的素质可想而知。另一方面是营销人员的素质较低。起初讲师们在培训过程中没有把重点放在知识的传授上,而大多是在鼓动学员自己投保以致带动其家人投保,试想这些层次的人员几乎没有收入来源,他们的家庭也大概不会好到哪里,哪里又会有参加保险的经济实力呢?代理人都是从这样的课堂上出去展业的,真正的专业化水平暂且不说,但究其出发点来说,恐怕仅仅是为了佣金,而不是保户的真正需要,更谈不上保险业今后的发展壮大了。这种短视的行为葬送的不仅是保户的信任,而是保险从业人员自己的饭碗,这就制约了代理人素质的提高。因此,作为保险业窗口行业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应该在对其培养的最初阶段树立正确的展业观,这关系到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单纯地培养代理人的展业技巧,也许会取得一些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对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拓展并不一定会起到多么明显的效果。所以,在对代理人的培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因为对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讲,保险业属于舶来品,在中国的历史上,根本没有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历史文化基础,还不能像国外一样被广泛认可。另外我们的保险商品也大多根据国外的产品设计,保险商品到底是作为一种保障的工具,还是一种投资的工具,在人们的心中没有一个明确地认识。大多数人寿保险的保户,在购买保险之前根本不清楚自己的需求,因此所作出的购买决策大多是依靠代理人的引导,大多带有盲目性。这样一旦代理人在推销保险时的动机不纯,很可能使保户购买的保险不适合自己,这在签单的当时也许不会出现不好的影响,但在保险责任结束之后,保户就会觉察自己的失误,同时也就对保险失去了兴趣。外勤参加展业的过程中,在城镇尤其是在农村,保户的投保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理人,农村保户由于接触新事物的能力有限,他们目前还不可能对保险产生深入的认识,参加保险大体上有三种原因:其一是亲属或朋友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碍于情面不好意思驳回;二是对代理人的一种信任。对同一个保户,推荐同一个保险,用几乎同样的话,展业的成绩常常会相差很大,这主要是因为保户对某一个代理人的信任,相信他不会欺骗自己,他所推荐的一定是为自己好,而另一个人也许是为了佣金;三是出于一种从众心理,看到周围的许多人都入了保险,听说参加保险有好处(也许他们并不清楚到底有什么好处,完全出于一种盲目的冲动)所以他们自己也购买了保险。在对这两种情况的分析中,从本质上来讲这两种购买行为都是出于被动的,根本不了解自己的实际情况,不顾及自己的实际需求,这对保险公司看似有利,这样的业务在短期内的赔付率也许会很低,但从长远看,人们的认识是会不断提高的,会对以往的行为进行修正。从其中也可以发现,在保险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条件下,要想让其有所发展还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文化作为基础。综上,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保险的发展不应该只注重与保险的业务量,应把更大的精力投放到保险意识的培养和保险文化的传播上去,做到可持续发展,否则一味的掠夺式开发必将使这一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另一方面,诚信要体现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负责。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正一步步为人们所接受,大多数保户是善良的、朴实的、通情达理的,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在参加保险是并不十分了解保险中的一些具体的细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存在一些误解,但他们大多对保险抱有肯定态度。从这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前保险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保户的意见建议是对保险事业的的支持,是对保险工作的鞭策。保险由于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了一般群众对它的理解存在着一些困难。比如在理赔过程中,每一个案卷要收集众多的相关单证,而这些单证大多都要保护自己提供。这对于保户来说,本来已经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许多经济上和心理上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几乎无暇收集如此众多的单证,往往对于一个案件要多次往返跑与保险公司与某个部门之间,这给保户带来了许多麻烦。在这之后,基层公司由于审批权限有限,许多案卷又往往需要上级公司的审批,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看到有些赔案的理赔时间经常达一两年以上,这对于经受过风险打击的保户来讲,如此漫长的等待将意味着什么呢?恐怕不仅仅是无奈,更多的是对保险的失望。对于我们的保险公司来讲,诚信不仅要尽到自己的责任,而且要尽快得给保户一个满意的答复。因为投保人在参加保险之前并不能体会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提供相关单证”是怎样的过程,只会简单的认为一旦自己发生危险就会立即得到保障,如果保险公司因为收集不到相关的单证而延误理赔就会与自己最初的预期相悖,从而产生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如果想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要赢得保户的信赖,急保户之所急,想保户之所想。我认为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要对理赔速度有所倾向,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的工作效率。保险好处的体现不是体现在展业中,而是体现在理赔之中。理赔同样也是展示保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窗口。只有做好了理赔工作,才能使我们的保险为更加广大的普通群众所接受,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做贡献。

  综上所述,诚信是针对与保险人的,要适应未来保险业的严酷竞争,保险企业对诚信原则要有新的要求,它应该出发于被保险人的需求,立足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只有这样一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待保险,使保险期满时的结果尽量与投保人投保时的预期一致,就会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从而使保险企业赢得良好的信誉。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