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社会成员诚信的支撑。政府是社会成员中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对整个社会生活起着重要的规制和引导作用。政府诚信不仅是社会诚信的基础,而且还应当是社会诚信的圭臬。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社会成员诚信的支撑。政府是社会成员中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对整个社会生活起着重要的规制和引导作用。政府诚信不仅是社会诚信的基础,而且还应当是社会诚信的圭臬。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其中“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从伦理上说的。“公平”包括经济分配公平、政治生活上公平、社会生活上公平。“正义”是价值判断,认准了“正义”,勇于为正义而奋斗。“诚信”包括个人诚信、社会诚信、政府诚信,重要的是政府诚信,它是整个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础。“友爱”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在阶级对立基本消失以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应当是共存共生、互补互惠的关系。我们应当完善以“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体系。
政府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人际之间的和睦共处。这不仅要依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要通过道德建设来营造良好的人际环境。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使社会运行成本大大降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政府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健全社会信用,培养公民的诚信友爱品德,特别是政府成员的品德,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应主动担当起伦理信用的楷模,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
政府诚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政府的诚信建设,一是体现在制度的公正性层面;二是表现在政府行为的诚信层面。制度公正是政府公信度的基础。制度不公就会导致社会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引发社会利益分配失衡或利益冲突,并为各种不法行为、失信行为提供滋生的土壤。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地方不能做到依法行政,致使政策扭曲;有的地方腐败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诚信政府建设,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社会诚信道德水平的提升。
建立和谐社会,全社会的诚信体系至关重要,诚信体系的建设不仅仅是企业、团体和自然人,也包括政府。政府失去诚信的行为比企业失信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大,政府的诚信不是简单的经济信用和伦理信用问题,更主要的还是一个政治信用问题。政治信用关系到社会的信任、信仰乃至社会稳定。因此,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它是社会诚信和谐的基石。当然,有些代表政府的官员的不诚信的行为,不全是主观愿望造成的,是因为个人的思想、素质、水平等条件制约,在决策时缺乏科学观,执行政策法规时缺乏全局和长远观念,或是迫于现行干部考核体制,为了“生存”、“发展”,迎合上级部门的需要。
建设诚信社会应当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首义,政府的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对政府和官员的诚信要用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对那些造成政府诚信缺失的官员应依法追究责任,从严惩处,取信于民。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十分重视自身的诚信建设。但一些地方政府仍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上频频失信于民,致使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政府诚信问题已日益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政府失信事件:1、安徽省某县政府在与农民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中,为了胜诉竟然把伪造的政府文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2、“华南虎照片事件”,当地有关部门成为坚决的“挺虎派”,凸显出政府诚信缺位、社会责任缺位。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政府诚信缺失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多么的深远。我们进入了社会改革的关键阶段,政府面临的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需要政府重新理顺和协调,民主化进程进一步加速。随着公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公民的合理利益诉求日益增多,政府政务日趋透明等这都需要政府注重诚信建设和政府行为的信用体制作为保证。
政府失信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没有摆正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二是没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常常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以致牺牲诚信,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三是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以致为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不负责任地盲干,乱承诺,甚至弄虚作假最终失信于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社会有赖于政府诚信的支撑。积极探索提高政府诚信的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政府公务员诚信的形成与培育。人类的实践都是以人为主体的实践,政府公务员的诚信水平是政府诚信的主体性保障。要提高公务员的诚信水平,要从三方面着手:(1)提高政府公务员的伦理决策水平。现代性背景下的公共管理是极为复杂的,单纯的伦理准则无法给处于公共决策者地位的政府公务员提供决断支持。这就要求通过伦理委员会或其他的伦理培训,指导政府公务员将抽象的伦理准则运用具体的公共管理活动中,在实践中提升其伦理水平。(2)加强政府公务员诚信教育。按照麦金太尔的理解,诚信是与某种实践相联系的,正是因为拥有了某种德性并运用它,我们才可以获得某种实践的内在福利。诚信为我们追求实践的内部福利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并使得我们摆脱外部的利益的诱惑。诚信是政府公务员的一种德性,是在长期公共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美德。公共节操的形成与涵厚化育可以促进政府公务员为公共利益事业奉献的信念,因而诚信的教育与培育是政府公务员负责任行为的内在动力。(3)弘扬正确价值观念。价值观是人的行为指南,价值观念与心理情感结合在一起,可以转化为信仰,构成了行为的真正内在动机。仁慈、正义感,爱国主义等道德情感与公共精神的结合是现代管理所必须的,政府必须将这些情感贯注在其价值观念中,弘扬公共精神与正义理念才可以真正担负起执政为民的责任。
第二,优化政府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解决政府诚信及其实践的问题。制度的规范却比个人道德更具有稳定性,从制度上解决责任的问题主要解决这几个方面:(1)要明确职责。现代公共管理侧重于从工具理性,主要倾向结构的科学化,而对价值理性的关怀却是较少,突出运行效率,强调从上至下的控制,不利于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削弱了成员责任感并导致了官僚主义。建设责任型的政府要求即要强调组织的垂直控制,也要给各级党组织及政府公务员自主性。(2)加强协作安排。横向联系与垂直控制一样,都是现代公共组织机构高效运行所必须的。政府的责任多样性要求政府的制度安排便于横向联系,以加强各级组织与部门之间的协作,通过各级组织的协作最终实现公共管理责任的要求。(3)建立畅通的发表异议的渠道。政府作为一个政治性组织,要求公务员严格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上级组织的要求。但在现代公共管理的复杂性条件下,应发挥政府公务员的积极性,允许他们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灵活的反应。所以在公务员制度的设计中,要求保障公务员合理发表意见的权利,铺设合理渠道让其发表异议。(4)强化民主制度的建设,扩大公务员决策参与,用程序正义保障各级政府公务员参与决策活动的权利。民主参与有利公务员理解党的政策调动其积极性。
第三,形成积极的政府诚信文化。政府诚信文化体现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体现在行政主体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这种文化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积淀而成的一种以风俗习惯表现出来的非制度性行为规则。要塑造积极的诚信文化,要解决好三个问题。(1)树立崇高的道德榜样。道德榜样作为一种伦理文化,他们是伦理的“神性”的象征,也是伦理的理想要求,具有强大的道德感召力。(2)制订适宜的伦理准则。伦理准则与公务制度不一样,伦理准则是根据不同部门的公共服务的要求所制订的基本性的伦理规范,它可以通过职业伦理纲要的形式表现,也可以在特殊的单位内以部门的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3)确立合宜的道德信条。道德信条是组织的伦理精神在实践中的表达,它能够以生动活泼的格言警句的形式表达组织的伦理要求和道德形象,为组织成员提供道德的指向。
第四,大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现代性政治文明可以从内部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也可以表达为民众的政治要求,从外部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要做到:(1)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范围。由于代理与委托制度的内在缺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态,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可能会不利于其责任的履行。当公民在较大范围内参与政治活动,就能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控制,确保政府诚信的履行。(2)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法治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政府有责任推动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合理地限制政治权力的应用,并以法的形式强制推行政府诚信的要求,对不负责任的行为施以法律的惩治。
在现代化的条件下执政,客观上就要求政府不断强化诚信意识,真正保证执政为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所以探讨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以提升政治合法性,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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