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醉驾还得靠完善立法 近期,公安部交管局酝酿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并拟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 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时众望所归,但把酒后驾驶违章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却让人有点看不懂
治理醉驾还得靠完善立法
近期,公安部交管局酝酿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并拟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
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时众望所归,但把酒后驾驶违章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却让人有点看不懂了。众所周知,醉酒驾驶危害极大,如果肇事违章仅仅于银行的个人诚信挂钩,可想而知这样的惩处力度远远不够,在笔者看来,要治理醉驾还得靠立法。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是一种缺少社会责任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从法律层面上加强约束、规范、惩戒,应把醉酒驾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严加论处。如果只修改为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则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毕竟酒后驾车与银行诚信记录是不相干的两件事,应该从交通法规上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罚才能起到直接有效的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制裁。
酒后驾车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开玩笑,将违章后果纳入银行不良记录的警戒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如果酒后驾驶仅仅被记录为银行不良记录,那么很多人会不当回事,因为这样的立法不会让人心存畏惧。
交管局酝酿的这次修改内容据称是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既然借鉴国际法则那就不能不提到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这个问题,在日本酒后驾驶是犯罪。我国的立法为何不能提高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呢?执法力度只要落实到位,不实行经济量化,从严、从重打击酒后驾驶的行为,才能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近因为醉酒驾车造成的恶性事件接二连三的出现,酒后驾驶对不特定人员造成的危害有目共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是性质恶劣的,危害到无辜的生命,这种行为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仅以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来警示,远远不能给心存侥幸的肇事人以警醒,这样的修改不如不改,因为醉驾不是靠银行的约束力就能减少的。司法机关应当修改现行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方面的条文,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论处,这样才能加大刑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达到减少相关交通事故的目的。
治理酒后驾驶利国利民,但仅靠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未免有点痴人说梦的味道,笔者认为若想实现控制酒后驾驶非得进行相关立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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