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金融危机给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惠誉国际(Fitch)和标准普尔投资者服务公司(Standard &Poor's)等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了一个突如其来的速成课程,它们都为范围广泛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给予了AAA的信
这场金融危机给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惠誉国际(Fitch)和标准普尔投资者服务公司(Standard &Poor's)等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了一个突如其来的速成课程,它们都为范围广泛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给予了AAA的信用评级——这一评级意指这些证券近乎毫无风险,可后来,当债券市场携全球经济轰然坍塌时,它们却都变卦了。
在美国,因此而引发的改革信用评级机构的强烈诉求,促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提出了一项提案,该提案试图缓和各方利益的冲突,强化信息披露,提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要区别对待结构性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的信用评级,同时,几乎消除了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去年12月批准通过的最后规章(final rules),则比其6个月之前——也就是6月——提出的提案宽松得多。
从另一方面来说,当欧盟和欧洲议会于4月23日通过“信用评级机构一揽子规章” (package of ratings agency rules)时,欧洲则成了全球对信用评级机构最严厉的监管者。现在的问题是,美国是追随欧洲的脚步、建立全新的规章呢,还是将走上一条截然不同的道路?
“12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章制度提出某些颇为激进同时也颇有前途的改革建议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纳了两项并不怎么重要同时也少有争议的提案。”沃顿商学院金融学教授理查德·贺林(Richard J.Herring)谈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新规章,将信用评级机构的咨询顾问业务与其评级业务分离了开来——贺林认为,这是一个非强制性的规定,此外,新规章还禁止信用评级机构从为其债务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那里接受价值超过25美元的礼物。
“欧盟则以一套其潜在影响要大得多的改革方案应对美国的改革。”
贺林谈到。“欧洲这种举措的部分原因可能在于,他们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改革能否产生显见效果信心不足,还有部分原因可能在于,他们担心,欧洲会成为唯一一个没有活跃的、土生土长的信用评级机构的重要地区……一般而言,人们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存在疏漏,但是,人们忍不住认同欧洲人的观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拙劣的监管把这个行业搞糟了。”
欧盟的新规章要求,在欧洲运营的信用评级机构要在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ies Regulators,简称CESR)登记注册,并要遵守欧洲严格的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包括,评级机构:
不得提供咨询服务。
必须披露信用评级依据的模型、方法以及关键的假设。
必须要以特定的符号将复杂产品的信用评级结果区别开来。
必须出具年度透明度报告。
在董事会中,必须至少要有两名其薪酬不取决于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表现的董事。
“这套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将如何运作尚不完全清楚,但是,它有可能使欧洲的标准,与全球其他地区的标准大不相同。”贺林谈到,他担心,不同国家规章制度之间的差距会“肢解全球资本市场。如果欧洲国家制订的规章制度彼此之间各不相同,或者不同于我们或者日本的规章制度,那么,对证券进行跨越国界比较也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从而,会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障碍。”
沃顿商学院金融学教授弗兰克林·艾伦(Franklin Allen)认为,美国的规章制度和欧洲的规章制度之间的长期差异,会对全球债券承销业务造成潜在的影响,这项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需倚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债券承销业务会找到我们吗?”艾伦问道。“可口可乐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发行债券,如果它可以在我们这里更容易地发行债券,那么,它可能就会来我们这儿……所以,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我们的承销商可能就会从中受益。”他还补充谈到,从另一方面来说,“事情也会走向另一个方向。如果人们不相信我们这里的信用评级结果,那么,可口可乐公司就可能去欧洲获取评级结果。所以说,事情可能会向两个方向发展。”
但是,美国会追随欧盟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举措吗?4月15日,也就是在欧盟投票的前几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召集了一个信用评级机构改革的圆桌讨论会。但是,会议结束以后,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其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如何消除利益的冲突;应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披露多少信息;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应该为结构性产品开发一个特定的评级系统,就像欧盟现在的要求那样;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应该对其评级结果承担责任;信用评级应该在政府监管中扮演多大的角色。
美国的寡头垄断
“我想,欧盟的改革是沿着正确方向走出的合理而且重要的一步。” 沃顿商学院保险和风险管理教授肯特?斯迈特斯(Kent Smetters)谈到。“但是,对美国来说,欧盟的改革本身尚不足以效仿。在美国,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信用评级信息供给尚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很多人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但实际上,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是由政府来批准认可的,批准的依据是政府针对它们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商业文件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我们应该在这种信息的供给中鼓励更多的竞争。”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美国的银行除了专注于信用评级机构以外没有多少其他选择,因为从根本上来说,美国的规章要求他们必须这么做。当约翰·穆迪(John Moody)于1909年首次公开发行债券评级结果的时候,投资者要想获取厚厚的评级手册中的信息就必须付费,这项业务一直是受供求状况左右的。但是,20世纪30年代,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彻底的转变,纽约大学(New York University)劳伦斯?怀特(Lawrence J. White)4月15日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发表意见(public comments to the SEC)时谈到。
“因为急于鼓励银行只投资于安全的债券,所以,银行的监管者颁布了一系列规章,这类规章以1936年一项禁止银行投资于被‘公认的评级手册’确定为‘投机性投资证券’的法令达到顶峰,怀特写道。“规章限制银行只能持有‘投资级别’的证券,也就是按标准普尔投资者服务公司的标准被评级为BBB信用等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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