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评级市场中,寻求潜在利益和声誉资本机制是相互制约的一对因素,潜在利益是短期利益,声誉资本是长期利益。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进行平衡和考虑,需要在信用、信誉、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权、责、利之间的均衡受制于竞争状况和监管制
在信用评级市场中,寻求潜在利益和声誉资本机制是相互制约的一对因素,潜在利益是短期利益,声誉资本是长期利益。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进行平衡和考虑,需要在信用、信誉、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权、责、利之间的均衡受制于竞争状况和监管制度。
■金融危机中的信用评级业发展反思之二
信用评级业的利益导向(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受盈利或其他利益影响,偏离公正独立的基本准则,操纵评级结果。虽然利益导向问题在各个行业或多或少都有存在,但鉴于信用评级业具有的强大市场影响力,一旦利益导向问题成立,会对市场公平产生巨大破坏力。
利益导向损害了评级结果的独立性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大量研究认为信用评级业的利益导向问题非常明显,是助推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007年美国次贷资产规模约为1.3万亿美元,三大评级机构(标普、穆迪和惠誉)通过提供次贷产品评级服务获得的总收入约为18亿美元。评级机构收入与其所评级的产品规模和机构数有紧密关系,尤其是在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中,评级机构参与产品构建过程,并随着产品规模扩大享有巨大利益,导致三大评级公司对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结果明显高于传统的公司债评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评级机构的系列调查报告确认了评级机构在保持独立性不受利益导向影响方面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结构性金融产品领域,一些结构性金融产品交易的安排者频繁重复地给“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组织”(NRSROs)带来评级生意,已经对NRSROs发挥了巨大影响,其影响力超过了付费的受评者。而在SEC2008年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对高风险次贷金融产品进行信用评级的技术人员竟然直接参与评级费用的商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受利益导向影响最直接的证据。
利益导向问题的主要起因是收费模式
早期评级业是一个准入门槛较低的自由竞争行业。至20世纪60年代,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靠投资者认购信用评级手册或分析报告的订阅费用为收入来源,加上当时金融市场和产品结构单一,所谓的利益导向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得到认识,美国监管部门开始借助信用评级指标对监管对象的投资风险进行监管,美国信用评级的经营模式开始逐步发生变化,评级机构不再把投资者的订阅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直接向接受其评级的企业或机构收取评级费用。因为向受评级者收取费用使评级机构有动力给予证券发行者更高的评级,而发行者也乐于为此付款,从而影响了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一般认为这是利益导向的根本原因所在。
既然信用评级行业利益导向的根源是收费模式,那么如何改革收费模式以杜绝评级机构利益导向也是争论之一。一种可能是全面转到向订阅者收费。目前确实有部分评级公司坚持向评级订阅者收费,例如NRSROs最新给予资格的三家评级公司: Egan-Jones Realpoint 和LACE Financial。但是从规模上看,向订阅者收费的评级公司都很小。由于低成本复印设备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造成的“搭便车”行为和专业化不断提高导致的人员成本增加,仅靠向订阅者收费难以支持评级机构扩大规模。另外,SEC的报告中也分析道:向订阅者收费也有利益导向问题。
另一种建议是转向由第三者收费,例如由监管机关代为收费,或者监管机关本身成为评级机构的大股东。这种改革模式关系到另一个重要问题:没有了市场利益驱动的评级行业是否能成为一个更加健康和有效的行业,答案并不清楚。还有研究者提出了使用者付费的模式。以美国为例,可以在SEC管理的前提下,评级费用由评级结果的实际使用者支付。例如在债券评级中,由债券购买人(评级的第一受益人)通过SEC管理的收费系统付费。评级机构通过管理部门对评级业务投标,对债权人负责进行评级。向订阅者收费和向受评者收费两种模式,是一定时期内市场选择的结果。从信用评级业发展历史来看,从完全向订阅者收费转变为主要向受评者收费,极大地促进了评级机构自身的发展壮大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而其他收费模式建议,在自然市场选择过程中并未出现,对于其实施的优点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探讨和验证。
美国矫正利益导向的相关措施
本次金融危机以前,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利益导向问题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安然事件导致国会和SEC对信用评级行业大调查,进行了系列听证会,利益导向问题是调查的重要问题之一。SEC2003年的报告承诺就利益导向问题进一步进行研究,研究的问题包括:是否采取措施对受评者付费进行管理;进一步研究是否禁止评级分析师和评级使用者的直接接触;进一步研究是否采取措施管理收费的附加服务。直到美国国会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对信用评级业的改革才实质开始。
《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首次澄清了NRSROs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了NRSROs的注册与信息披露义务,对利益导向等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作了规范。根据《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的授权,SEC于2007年6月发布了相关的实施规则,进一步细化了NRSROs注册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确立了NRSROs利益导向的防范和报告机制。关于防止利益导向的要求主要包括:评级机构支付给评级分析师的酬劳与发行者支付的评级费用没有关系;评级机构的单个项目收入比重应控制在一定程度内,以保证其可以不受单个客户影响;评级机构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以降低对发行人和其他业务客户的依赖;禁止评级人员参与新业务的拓展,不能将他们的收入与业务发展相挂钩;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和辅助业务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严禁评级人员收入受服务收入影响等。
在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SEC在2008年提议采取更多的措施进一步防范利益导向问题。SEC认为利益导向可能在收费模式、咨询建议服务(如附加服务)、商业关系和附属机构(如参股关系和任职等)等方面产生。而减少进入障碍、增加竞争也许能有效减少潜在的利益导向。提议的规则包括:要求评级机构披露所有类型利益导向的情况,要求评级机构证明其在某项业务中披露了利益导向,要求评级机构披露如何通过相关程序妥善地管理了这一问题等。这些提议在网站公布,供所有人讨论,SEC有可能根据讨论结果进一步制定新的监管措施。
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首次确立了SEC对NRSROs的监管权力,但权力有限。对影响利益导向的根本问题,比如评级模式、收费模式、问责制度等都未作限定,并出于限制SEC权力的考虑,规定监管不得涉足NRSROs机构的评级方法、指标和程序的科学、合理性等实质问题。有研究批评认为在这一“有限监管”模式下,NRSROs的行为虽然受到了一定的约束,但其仍无需对评级结果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通过SEC出台的和提议的监管措施看,确实对一些影响利益导向的直接问题没有做出安排。这样做的原因,本质上仍是对声誉资本机制的肯定。问责制度的建立属于法律层面的事情,关系到第一修正法案(The first Amendment)对评论自由的保护,从目前情况看,几乎没有可能建立问责制度。针对收费模式的问题,NRSROs最新增加的三个评级机构都是采用向订阅者收费的模式,SEC的措施增加了市场的多样性,没有直接干涉市场的自由选择。SEC关于监管利益导向的措施,基本都是在改革评级机构最具体的工作程序上,同时部分措施强调增加行业的透明性。
信用评级机构在引起金融危机的相关产品评级中无可辩驳地存在潜在利益,并且获利丰厚。矫正利益导向本质上是关于监管措施的选择:即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市场的声誉机制来促进评级机构进行更加公正、独立的评级。从理论方面可以认为,在信用评级市场中,寻求潜在利益和声誉资本机制是相互制约的一对因素,潜在利益是短期利益,声誉资本是长期利益。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进行平衡和考虑,需要在信用、信誉、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权、责、利之间的均衡受制于竞争状况和监管制度。SEC对评级机构利益导向的改进措施可以总结为:短期改进工作程序,长期依靠市场机制。对收费模式、问责机制根本没有提及,从根本上仍旧体现了对市场声誉机制作用的维护。美国评级机构虽然广受诟病,却仍旧垄断世界评级市场,市场声誉机制的选择作用不可忽视。而基于对利益导向问题所提出的人为改变收费模式的建议,对各国监管层而言,需要认真评价其对行业发展带来的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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