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研究生论文抄袭现象值得重视
来源:中国法学网
2009-04-22 09:02:19
近来,学术界揭发了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尽管有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揭发后并未采取认真的措施来加以处理和检讨,但总的看,揭开总比捂着好,至少在民间给这些人以一种无形的压力。 我本人过去曾有过被别人剽窃的经历,但一是碍于面子,二是怕耽误时间
近来,学术界揭发了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尽管有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揭发后并未采取认真的措施来加以处理和检讨,但总的看,揭开总比捂着好,至少在民间给这些人以一种无形的压力。
我本人过去曾有过被别人剽窃的经历,但一是碍于面子,二是怕耽误时间,因而对剽窃者虽然心里蔑视,但并没采取过什么行动。现在看来,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这种消极态度不说是助纣为虐,至少也是纵容了这种学术上极不道德的人。我承认,我至今仍无贺卫方教授的勇气,他可以对自己相识的周叶中教授涉嫌剽窃公开发表评论,而我对于最近刑法学界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年轻女博士涉嫌数次“严重剽窃”一事则不敢公开表态。当然,除了我个人的原因,恐怕刑法学界的学术生态环境更糟糕也不可否认。这样做的后果其实也害了剽窃者本人,据报道,前述女博士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涉嫌剽窃,但由于刑法学界的集体失语,致使她愈走愈远。
基于上面这样一种认识,我本文将提供一个新近发现的剽窃样本,在这个样本里,一位研究生在其硕士学位论文里原封不动地抄袭我的著作近9000字,占到全文的三分之一!由于我还不太习惯“揭发”人(我希望自己永远不要学会恶意的揭发人),因而首先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我决无“为权利而斗争”的念头,不需要抄袭者向我道歉甚至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类,我只是想指出一个事实,并促使大家进一步思考相关的问题。
这篇涉嫌抄袭的文章标题为“我国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我在网上偶然发现的。作者姚鸿波,系山西省委政法委执法检查处处长。该文是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年的在职法律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赵肖筠和郑根堂教授。它多处抄袭了我的《刑事政策初步》(以下简称《初步》)一书的有关内容,如关于刑事政策定义的分歧,抄自《初步》的第28至29页;关于刑事政策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抄自《初步》的第196-200页;关于刑事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抄自《初步》的第231-237页;关于改进我国刑事政策制定的几点建议,抄自《初步》的第201-207页;关于改进我国刑事政策执行的几点建议,抄自《初步》的第238-240页。如此大篇幅的抄袭(连注释都不变),使我甚至怀疑该文其他部分会不会也抄自别的著作。但就是这样的剽窃作品,作者却在后记中写道:“终于完成了毕业论文的写作,我不禁长抒一口气,顿感轻松了许多。回想这半年多的写作过程,种种困难与艰辛历历在目。”“我要感谢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尤其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赵肖筠、郑根堂教授,以及冯成锁教授、王姝蕾等同学,本单位周柏松等同志,是他们的无私帮助使我顺利完成了论文的写作。”我怀疑作者所说的半年多的论文写作之艰辛纯粹是套话,因为至少我指出的前述三分之一内容只要抄抄就行,根本用不着“艰辛”;至于感谢自己的指导老师和同学、同事等,我不知道个中详情,但考虑到作者是省政法委的处长,联想到有人告诉我现在有的在职研究生让单位的部下替自己操刀,我也不敢消除这方面的怀疑。
事实摆出来了,问题呢?
问题之一:该同学已通过答辩,但现在发现了这样严重的抄袭现象,要不要撤消其学位、要求其重写或修改自己的学位论文?我的观点是持肯定意见。但站在他的角度,可能会提出如下辩解:既然指导老师当时通过了、答辩委员会也通过了、学校的学位委员会也通过了,那就应视作生效,现在回过头来算帐并不公平。我不知道教育部对此有无具体规定,如没有,建议规定一条:凡抄袭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就撤消其学位资格,重新修改论文和组织答辩。
问题之二:学校和指导老师如何把关?现在由于研究生扩招,许多指导老师自己都记不得自己究竟带了多少研究生,要求其确保万无一失,不太现实;论文答辩委员会,一个上午要通过10几本,对每篇论文都去认真把关,似也有困难;至于学校的学位委员会,则早已有人批评为走过场。依目前的情况,我认为重点应放在指导老师的把关上,为此,一要适当控制招生规模,像现在这样的批量生产绝对是不行的;二要确实将防止剽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探索新形势下如何采取一些新的措施来督促学生不犯这方面的错误,如紧密跟踪其论文进度,要求学生将文中引用的参考书提交给老师过目,上网查阅相关资料等。
问题之三:对所有的学位论文都要上网公布,并提前告知答辩学生,让其知道即使指导老师或答辩委员会一时发现不了,也完全有可能被网民发现。同时,研究生教育应在专业教育之外,加强对学生的人品人格教育,改变现在这种只教专业不管其他的培养模式。否则,像本文中的这位学生,自己连起码的诚实都没有,又怎能在政法委处长的岗位上去干好如此神圣的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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