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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来源:新华网 2009-02-19 14:39:40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促进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努力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石河子工 商行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促进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努力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石河子工
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据介绍: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各类经营者(不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是:市场内经营者(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类别和认
定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
分类(试行)办法》(新工商企管〔2006〕239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托“综合业务软件”平台,进行信用分类的信息征集、评价和分级监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经认定信用类别的市场,凡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监督检查结果证明市场运营不符合信用类别标准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立即调整其信用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行信息网络化,按照与现有的业务系统集成与整合的原则(即:实现与综合业务管理软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系统的数据共享),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局、分局与工商所三级联网,最终实现与自治区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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