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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信用评级机制 回归评级公允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02-19 09:05:09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化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评级机构丧失公允性这一严重问题,揭示出现行信用评级运作机制存在着重大缺陷。我国信用评级运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现行评级机制如何变革才能避免重蹈美国覆辙?   明确定位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化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评级机构丧失公允性这一严重问题,揭示出现行信用评级运作机制存在着重大缺陷。我国信用评级运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现行评级机制如何变革才能避免重蹈美国覆辙?

  明确定位

  目前,信用评级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位,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的定位差距甚远。大型机构投资者对其作用定位于对内部评级进行验证,中小型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则把其定位于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或实质性参考。我们认为,应明确定位信用评级的作用是投资者决策依据或实质性参考,而不是泛泛的投资决策参考。

  明确信用评级的定位,可以明晰评级机构的职责,从而使评级机构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在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中,信用评级已经成为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监管机构已经基于评级意见建立风险监管标准(如银监会、保监会依据信用评级确定相关投资限制,以监控风险),而中小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专业的评级意见,可见市场各方需要信用评级承担起投资决策依据或实质性参考这项重任,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需要评级机构肩负起这个重担。同时,明确信用评级的价值定位,提高评级机构的责任,也可为评级收费定价提供依据,让评级机构拿到该拿的利益,使评级机构的责任与收益相匹配。

  变革权力行使机制

  在现行信用评级机制下,发行人和投资人对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差异悬殊。应从发行人对评级机构的影响渠道入手,变革定单权、定价权、买单权的行使机制,最大限度阻断发行人对评级机构的影响渠道,平衡发行人和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影响力,保障信用评级的公允性。

  1.定单权变革。目前的定单权行使机制,是发行人向评级机构施加影响的最重要渠道。可探索建立证券发行评级的市场选择机制,变革现行的定单权行使机制,切断发行人对评级机构的第一影响渠道。比如,可由市场成员代表(投资者和发行人联合代表)代表市场行使定单权。市场成员代表行使定单权,一方面依据其对评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评估,另一方面依据市场监管机构对评级工作的评价,以此对评级机构的市场份额进行适当调控、对评级机构进行优胜劣汰,使评级机构处于一定的竞争压力之下,从而形成评级机构发展业务的内在动力机制。

  2.定价权变革。应在行政指导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市场化。当前,国内评级机构没有树立足够的公信力,市场并不完全认同评级价值,发行人定价权非常强而评级机构的议价能力很弱,主要依靠行政指导维持价格水平。因此,定价权变革一步到位不现实,可小步推进平稳变革,在行政指导最低价的基础上辅以适当的市场灵活性,逐渐走上定价权的市场化。比如,可由市场监管机构确定行政指导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市场成员代表与评级机构定期协商,根据评级工作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行政指导价确定价格底线,维持市场基本秩序,避免由恶性竞争带来的不良后果。

  3.买单权变革。买单权可由发行人行使,也可由投资者行使。定单权从发行人手里拿走后,买单权对评级机构的影响变得比较弱,买单权的变革应重点放在可操作性上,即如何变革既合理又简便。买单权可以考虑两种变革方式。方式一,买单权仍由发行人行使,但通过第三方(如市场成员代表)转移支付,即发行人将评级费用支付给第三方,由其转付评级机构。该方式流程简单,行使简便,也不需要太多的额外投入,可操作性强。方式二,买单权改由投资人行使。可在债券交易中按比例提取(可按股票市场印花税提取方式)资金成立评级基金,评级费用从中提取。该方式牵扯面大,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可操作性相对较差。但投资者在支付评级意见费用后,也会更加关注评级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提升了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影响力。

  加强对评级机构约束

  评级机构评价应由与评级业务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负责。市场监管机构有很强的公信力,是执行该评价工作的较好选择。市场监管机构可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对评级工作的优劣进行评价。这种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对评级机构形成外部约束,迫使评级机构保持公允的立场,同时,也有利于评级机构根据评价结果自我改进,加快评级技术的提升,也使市场监管机构有了监测评级机构业务风险的手段。另一方面,对市场成员行使定单权也形成一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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