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竟是贷款多次逾期不还的不良记录,姚先生经调查发现,该笔贷款系被告某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发放的,姚先生将某银行北京分行及该银行北京市某支行诉至法院,称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日前,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
姚先生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竟是贷款多次逾期不还的不良记录,姚先生经调查发现,该笔贷款系被告某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发放的,姚先生将某银行北京分行及该银行北京市某支行诉至法院,称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日前,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其因业务需要到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原告的信用记录时发现,原告于2003年7月28日在其他银行办理了43万元、5年期的车贷,但在还款过程中,出现了多次逾期不还的不良记录。因此,深圳发展银行拒绝提供贷款。后原告通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得知:该笔贷款系被告某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发放。但事实上,原告并未到此办理过车贷,也从未偿还。
原告认为,该行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对贷款人材料也未依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即以原告名义发放贷款,该行具有过错。对原告个人的金融信用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致使原告信用降低不能如期贷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查清事实、停止侵害、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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