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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民事执行难

来源:法制日报 2008-12-01 08:51:25

———兼论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谭秋桂   一、民事执行难的解决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领

 ———兼论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谭秋桂

  一、民事执行难的解决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领导层的高度重视。理论和实践界也已经普遍认识到,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事执行难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单纯依靠立法机关加强民事执行立法以及执行机关加大执行力度,而不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没有建立起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从各种渠道反馈的信息均表明,实践中民事执行难最为集中的体现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以及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恶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笔者认为,债务人胆敢与人民法院玩“猫和老鼠”的游戏,作为公权机关的人民法院难于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存在重大漏洞。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执行积案,必须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入手。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民事执行机制的影响

  信用既是一个伦理与道德范畴,也是一个经济和法律范畴。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其中,信用文化是指内化于社会主体思想道德体系之中,对待诚信和契约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体现为社会大众对于诚实守信行为的态度以及诚信评价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约束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外化为社会主体行为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包括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服务、信用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这是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的最为精辟的论述,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方向与必由之路。

  应当说,从历史上看,我国社会十分重视道德层面的信用,诚信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个人品质之一,《论语》中的“四教”“五德”均离不开“信”;“人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是做人做事的最起码要求。但是,在当前,伦理道德层面的信用“滑坡”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出现了“诚信危机”、“信用滥用”的现象:民事交易中诚信缺失的问题愈演愈烈,恶意逃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屡屡发生;经营风险控制因资信不全面、不对称而难以奏效,市场中充斥着缺失信用能力但他人难以识别的主体,负债累累甚至一无所有的债务人比比皆是。这样,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完善信用文化,提高人们的诚信水平,降低甚至杜绝恶意逃债的现象;通过健全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一方面便于社会交易主体通过信用评估进行事先的、主动的风险控制,预防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实现债务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透明化,使债务人无法恶意隐匿财产。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正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民事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应当对社会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杜绝虚假登记的现象。其次,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数额方面弄虚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方建设的征信体系,尤其是银行、工商、税务、消费、公安、司法等收集的征信指标尚未实现对接,征信体系相当不完善。应当建立对个人、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为民事执行机关查找债务人财产提供便利。

  第三,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在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影响,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困难。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实践工作就受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制约。例如,在民事执行中,需要查询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和账户时,执行人员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个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情况;在绝大多数地方,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营业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企业在该行该营业点的开户情况。且不说执行人员经常遭到各种理由的“拒绝”,也不说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跨行查询、对企业信息进行跨营业点查询,即使能够顺利进行查询,效率也是十分低下的。因此,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推进信用信息的有序和规范的开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四,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奖惩功能失调,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法。一方面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守信支出的成本,甚至使其因为失信而完全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甚至在存贷利率等方面获得优惠,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采取媒体曝光、发布公告、降低企业资质、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和融资投资活动等,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正是充分发挥了信用奖惩机制作用的结果。

  第五,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涉及诸多敏感的领域,与社会主体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密切。因此,对社会征信、信用评价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范围等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平衡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矛盾,制定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应当说,信用奖惩、信用监管等都是确保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属于“他律”的范畴。只有社会主体发自内心地重视自己的信用,诚实守信成为其一种行为习惯,即实现了社会主体在信用方面的“自律”,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最高境界。要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必须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体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为民事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笔者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民事执行工作最为重要的长效机制之一,它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的保障。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将逐步缓解并将得到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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