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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存在四大缺陷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2008-09-19 13:08:19

核心提示   5月10日,知名公益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国务院递交了《规章违宪及违反上位法审查建议书》,建议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违宪及违反上位法

 核心提示

  5月10日,知名公益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国务院递交了《规章违宪及违反上位法审查建议书》,建议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违宪及违反上位法审查。

  9月12日,记者联系上了董正伟。得知本报一直关注个人征信的立法,董律师欣然接受了记者的电话和书面采访,并表示愿和本报共同推动此项法律的建设。

  董正伟说,目前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存在4大缺陷,使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缺陷一

  信息采集制度不公正

  董正伟举例说:“有的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电话欠费现象,但电信部门过了两三年后才想起催款。”后经电信部门查询,原来这是有人未经本人同意冒用身份证办理电话业务所致。

  董正伟说,从法律上讲,在这种情况下,该客户完全可以不还款。但是,对于客户来说,他的信息会被记录到银行的个人诚信“黑名单”里,影响到个人的信贷。

  “假如不问青红皂白,把所有拒绝交费的信息都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那就等于是把所有拒绝和拖延交电话费的过错,全都算在客户的头上。这对客户来说,是极大的不公正。”董正伟对此提出担忧,目前的一个现实是:谁能保证每一次收费都是公平公正的呢?

  “现在,个人参保和缴费、个人住房公积金、电信用户缴费等信息也被收录在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内。”这样,它对公民的诚信“否定性”评价更加严重,不仅侵害一个公民的名誉权,而且还限制公民的信贷权利。

  董正伟的担忧不无道理。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采访时表示,目前,征信系统还不能在贷款等活动中起到“一票否决”的效用,但在现实中,它的参考价值会越来越大。

  缺陷二

  以交易结算记录作为标准不妥

  “目前,各银行都以个人实际发生的银行交易结算过程信息、社保信息、话费信息等,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据和评判标准。”董正伟称,这种做法非常不公平,因为这种判断标准过于草率。至于什么是“恶意拖欠”,目前各银行也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界定标准。很多商业银行无法区分这些数据是恶意还是非恶意的,出于谨慎经营的考虑,就将这些数据都作为恶意信息进行记录。

  “如购房户由于利率的调整未能足额还款,或者因为出差等原因超过几天还款等。”董正伟说,偶尔的轻微延期或者违约行为,并不意味着个人诚信有问题。银行以个人的交易结算过程次数作为信用信息记录依据,明显不妥。这种粗浅的评价标准,将绝大多数人推向不良信用信息的数据库,打击面过大,造成多数人不诚信的社会局面。这不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最终目的。

  缺陷三

  信用记录由银行单方认定不公平

  “任何法官都不能未经审理和听取被告的辩解就直接宣判,而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就是凭借各银行单方面结论、否定个人信用的。现有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也是贬损储户、消费者、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和做法。”董正伟表示,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建立,但这个“信用记录”的组织者不应当是银行。它应当是具有中立性的社会组织。

  董正伟说,在认定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前,首先必须通知对方,并允许客户有一定的时间和渠道提出申辩;如果无法通知,也需要一个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进行审查复核。

  缺陷四

  个人不良信息记录无撤销时限

  据了解,世界各国的征信机构中,关于个人违约记录都有保存时间,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负面信息即个人不良信息记录的保留期限没有规定,至于何时撤销仍是个未知数。

  对此,有人认为,当前的“不良信用记录”其实是以静态的目光看待动态事物,以一个人的过去推断、“规划”他的将来。一个人可以为“不良信用”付出代价,但不应当是一辈子的。就拿拖欠话费来说,它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有的人可能是忘记及时缴费,有的人可能是被他人盗打造成的。也就是说,“不良信用”的问题成因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客户故意不缴话费。

  董正伟说:“很多时候,储户、消费者不得不采用起诉的方式,来促使商业银行、电话公司纠正其在央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记录。”

  董正伟建议,银行应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和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对某次坏信用的惩罚,最好有一个时间限制。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应当是一个动态的管理。

  相关链接

  ●5月10日,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国务院递交了《规章违宪及违反上位法审查建议书》,建议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违宪及违反上位法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国务院依法审查撤销或纠正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月10日,董正伟向人民银行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人民银行公开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详细情况,包括该意见稿权利义务不对等,单方面征求个人信息记录,银行的信用记录谁来负责建立?对信息记录异议处理规程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助程序为何没有写入?这个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6月下旬,央行在回应董正伟的信息答复中称,将考虑他的建议。董正伟发现此答复并没有回应该规章草案的上位法依据等问题,已于今年8月向国务院提出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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