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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08-08-15 08:37:58

亲爱的同学们,恭喜您们在这个夏天终于有所收获,十年苦读终于迈进了大学的校门。在这个喜悦的时候,您和您们的家庭是否在为学费而苦恼?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广大贫困家庭的学子,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和减轻家庭负担。 一、贷款申请资格 1、借款学生

     亲爱的同学们,恭喜您们在这个夏天终于有所收获,十年苦读终于迈进了大学的校门。在这个喜悦的时候,您和您们的家庭是否在为学费而苦恼?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广大贫困家庭的学子,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和减轻家庭负担。

一、贷款申请资格

1、借款学生必须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或已经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2、如借款学生是2008年入学的新生或江苏省内高校的在校生,则借款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此项认定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详细情况可咨询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如借款学生是江苏省外高校江苏籍在校生,则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如果已具备申请资格,请与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因申请人数较多,为保证贷款的顺利及时发放,我们的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至2008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相互转告,及时办理。

二、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者可从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处索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完毕后,连同申请人及一位法定监护人(通常为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身份证或武警身份证为有效证件)、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新生)、学校报到须知(新生),学生证(在校生)、借款人本人邮储存折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待其核实后退还本人)一起交至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需特别提醒的是,在领取申请表前,学生本人必须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卡折合一),开户免费,领取卡及存折并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3、申请表填写说明

(1)标有“★”的数据为在校生必填项,标有“☆”的数据为新生必填项。

(2)“申请类型”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其一填写:新生申请或在校生申请。

(3)“借款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件一致。

(4)共同借款人信息中,“证件类型”在以下三类中选择其一填写: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武警身份证件。

(5)“与借款人关系” 在以下四类中选择其一填写:父、母、近亲属或其他。

(6)“学校类别1” 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其一填写: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

(7)“学校类别2” 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其一填写:中央院校、省属院校或地市级院校。

(8)“申贷原因”在以下四类中选择其一填写:因病致困、因灾致困、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或其他。

(9)“申请贷款金额(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包含1000和6000。

(10)“申请期限(年)”必须填写整数,且必须大于等于7年、小于等于14年。

三、贷款合同签订程序

1、提交的申请表审核通过后,请学生和一位法定监护人(与提交申请表时的监护人一致)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签订贷款合同。具体合同签订时间请在提交申请表时,咨询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借款合同需学生及监护人双方签字、捺印,需注意的填写事项如下:

(1)签署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2)本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由系统自动生成,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签字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当面手签;捺印默认为左手食指。

(4)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合同回执寄返(重要事项)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部申请工作至此完成,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审核填写完毕的借款合同,由其汇总整理后上报江苏省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贷款资金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二00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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