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拟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2008年8月11日,福建
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拟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2008年8月11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拟为控股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印”)人民币4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及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和营销”)人民币3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履行的程序
2008年3月14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2008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次厦门华印、众和营销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均为该议案项下的具体实施事项之一。
2008年8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本事项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全体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被担保人一:厦门华印
公司名称: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成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30号
注册资本:10,800万元人民币
厦门华印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8%的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营销”)持有其2%股权。其主营业务为印染。
被担保人二:众和营销
公司名称: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木林
住所:厦门市湖光路66-67号鑫诚大厦5楼
注册资本:6000万元
众和营销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7.5%的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持有其2.5%股权。其主营业务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批发、零售纺织品、服装、鞋帽、纺织原料等。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商业银行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分别为控股子公司厦门华印、众和营销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厦门华印、众和营销均不提供反担保。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支持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担保情况
截止2008年8月11日,公司累计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2712.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06%,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所有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若本担保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签署相关的担保协议,则公司累计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9712.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2.88%。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就该议案所涉的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3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2008年8月11日众和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尚需提请众和股份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众和股份向控股子公司厦门华印、众和营销提供担保是基于其实际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会对众和股份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众和股份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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