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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药店药师今起须持证上岗 公示信用级别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7-25 09:53:25

从6月12日起,深圳零售药店的药师须持证上岗,在岗时应佩戴《上岗证》,并在药店店堂显著位置悬挂其《上岗证》副本。此外,零售药店及药师将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级别,为市民提供参考。   近年来,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增长

    从6月12日起,深圳零售药店的药师须持证上岗,在岗时应佩戴《上岗证》,并在药店店堂显著位置悬挂其《上岗证》副本。此外,零售药店及药师将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级别,为市民提供参考。
  近年来,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增长迅速,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导致恶性竞争凸现,违法违规行为抬头,出现药师营业时间不在岗、药师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流于形式等现象,同时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我国职称药师的评审机构纷杂,药师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障,在实践中无法起到指导消费者安全用药的作用。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规制,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均属空白或漏洞。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人起草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6月12日印发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除执业药师(含取得外籍药师资格者)外,药师应当通过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在一年内应由拟聘药品零售企业为其办理《上岗证》,持证上岗。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药师应佩戴《上岗证》并在岗,药店店堂显著位置应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公示上岗时间。药师不在岗时,其《上岗证》副本不再悬挂,且应出示“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上岗证》仅限在本岗上岗,上岗期间不得违法兼职。
  《办法》还在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药管理、提供药学服务、配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明确药师的职权、义务;明确药师执业的违规行为,包括误导消费者将药片视为普通商品,夸大药品疗效,采用有奖销售促销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等。
  《办法》还创设药师信用管理,以累积积分的方式将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守信药师在《上岗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免上岗能力测试,其他等级药师分别采取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向社会公示、进行整改培训等方式进行规制。药师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并有协助市药品监督部门查获违法案件等表现的,可以提升信用等级,且信用等级的提升不受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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