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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规定无信用“污点”在校期间可暂不付息

来源:每日新报 2008-07-23 08:39:03

近年来,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帮助众多困难学生圆了求学梦。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校期间可申请暂不付利息,而实行利息本金化,并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据了解,商业助学贷款是银行业金融

   近年来,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帮助众多困难学生圆了求学梦。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校期间可申请暂不付利息,而实行利息本金化,并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据了解,商业助学贷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借款人应无信用“污点”根据《办法》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银行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等。

    银行还将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此外,借款人和担保人还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在校期间可暂不付息

    《办法》还充分考虑了助学贷款特有的周期性特点,针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就业后的收入现金流变化规律规定了贷款发放和回收的一系列原则性标准。

    比如:在贷款地点方面,学生可自主选择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借款人就读学校所在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在贷款期限方面,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给予贷款学生合理的储蓄积累周期和相应的还款周期;在利率设定方面,商业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在还款方式方面,《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校期间可申请暂不付利息,而实行利息本金化,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本金;金融机构还可给予贷款学生一定的宽限期,以缓解学生毕业找工作和其他期间内临时性的还款压力。
   
    银行将共享违约信息

    《办法》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银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采取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向保证人追偿;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措施。

    《办法》还专门提出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对此,银监会已经于2008年1月正式建立了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助学贷款违约客户情况,并向有关机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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