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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的对象

来源:中华信用网 2008-07-21 15:43:16

征信的对象,也即信用调查或信用审查的客体。在经济生活中能够从事信用活动的主体有三:一是政府,二是企业法人,三是自然人。政府作为债务人的信用形式是政府信用或称国家信用,举债方式有发行国债、国库券等;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的信用形式是企业信用或

  征信的对象,也即信用调查或信用审查的客体。在经济生活中能够从事信用活动的主体有三:一是政府,二是企业法人,三是自然人。政府作为债务人的信用形式是政府信用或称国家信用,举债方式有发行国债、国库券等;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的信用形式是企业信用或称商业信用,举债方式有赊购货品、发行企业债、向银行借款等;自然人作为债务人的信用形式是个人信用,举债方式有民间借贷、向银行借款等。举债行为本身就涉及到信用问题,因此,政府、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债务人都可作为征信的对象。通常在一国范围内,征信的对象限于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虽然都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但是两者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在经济实力、收入来源、举债目的等方面不尽相同,因而征信的手段和方式等也不尽相同。主要论述企业征信,因而征信的对象和手段主要就企业法人而言。
  了解企业法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法人。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区别于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二是拥有一定资本金;三是自负盈亏;四是依法纳税。
  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而物权又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方面与自然人完全相同。至于企业法人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相比,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其特点如下:
  1、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或牌号。法人名称是法人特定的标志,应当表明活动对象和隶属关系,以区别于其他法人。企业法人在发生对外关系、订立经济合同、建立账目、编制表册、银行开户、生产经营以及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有使用自己名称的专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生产标记。生产标记是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所附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名称、所在地、产品性能、质量、规格等。生产标记是企业法人对产品的说明、保证和应负的责任,也是国家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方式。
  3、有权在自己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商品e使用商标。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区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它通常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面。商标一经注册,便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企业法人的经济性质复杂,从事的行业门类众多。关于企业的经济类型,根据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我国企业的经济类型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二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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