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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市场建设任重而道远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7-19 13:38:10

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关系,维系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这些契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规则。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信用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

  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关系,维系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这些契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规则。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信用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尽快解决几个关键问题。 
  征信数据要提高利用效率 
  在征信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形成了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企业主体,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的资信背景调查报告,企业和消费者已形成自觉培育和维护自己信用的良好习惯,从而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能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信用市场还不成熟。首先,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如何界定,都没有法律规定,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十分困难。其次,存在于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各部门,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再次,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公开尚未开始,多数企业不能向社会开放运营的原始数据,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信用信息开放度低,信用服务机构就无法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其他方式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 
  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是当务之急,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要选择准确 
  理论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但目前我国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信息分割,市场发育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体系建设应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借鉴各国建立信用体系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国家在发展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可选择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和城市,建立地方信用局,然后逐步发展,最终建立全国性的信用市场。政府推动最关键的是要通过强制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加强法制建设,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在市场上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评级、服务等提供法律支持,为其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并对其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市场运作,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起数据库后,将数据库中的内容提供给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或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共享。专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使用数据库的征信数据和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信用行业应当规范发展 
  关于信用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人认为“现在是进入信用市场的最好时机”,更多的是从商业角度看到了这个市场的吸引力,因而出现了一种不良势头,就是许多地方准备开展所谓的信用工程,让不具备实力的公司进入信用评估行业。这种做法的后果,就是一些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短期经济利益,破坏整个信用行业,使信用行业陷入混乱状态。信用行业是特殊的行业,决不能一哄而上。当然,多一些竞争对手可以共同促进这个行业市场早日形成,相关的配套设施和法律规范也都可以早日出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应有一个基本的市场准入,在“门槛”之内形成竞争,以确保信用行业的高水平和规范化发展。 
  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应突出两个方面:所有从事信用管理的公司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和资金实力;信用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 
  对信用行业的管理,至少要形成三个层次:立法机构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行业组织————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信用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步伐要加快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相比较,我国信用法制建设尚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信用行业的专门法律。 
  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有一个特点,即法律处于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将为今后正式法律的出台积累经验;二是抓紧研究、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法规,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信用意识的培养不容忽视 
  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催生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信用态度催生出信用交易的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
  在征信国家,信用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大量生产、销售。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卖给需求者,使正面信用积累成为扩大信用交易的动力,负面信息传播成为约束失信人的震慑力,从而形成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人们的信用理念发生着历史性演化。在我国,目前很多人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上。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消费信贷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行为,借钱消费还未被广泛接受,消费需求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尽快培养人们的现代信用意识,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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