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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建设需要法规的支撑

来源:金融时报 2008-07-18 08:48:54

目前,我国尚没有为征信活动制订全国性的法规,信息的收集与披露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我国征信业面临的法规问题  随着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征集活动的发展,征信业对法规的要求日趋强烈,征信

目前,我国尚没有为征信活动制订全国性的法规,信息的收集与披露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我国征信业面临的法规问题
  随着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征集活动的发展,征信业对法规的要求日趋强烈,征信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因此,全国性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尽管近几年来颁布了一些行业和地方性征信法规,但难以满足征信业对法规的要求。如2002年5月1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该办法仅规定了行业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无论是在具体内容还是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有效指导。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而2002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企业信用和评估管理办法》,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对个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适用性。目前,我国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导致了征信业无规可循。一方面,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征信数据细分化程度低,削弱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性,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对我国征信业法规建设的建议
  第一,要突出立法先行的原则。一是要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范信息提供、收集、保管、整理等相关操作;二是要规范化管理政府、企业、个人信息披露行为,界定国家安全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限,确保各类信息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立法先行不仅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意愿和期望,同时也显现了政府、立法、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对征信业的高度重视。
  第二,法规要能体现信用等级及有关指标。一是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使征信与信息披露有法可依,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同时可以方便公众对信用信息的识别;二是建立个人信息征用机制,用法律的形式强制个人信息征集,明确个人信用数据的层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三是规范征信数据采集行为和信息加工标准,改变目前评估机构对企业评级结论差异较大的状况,真正建立一个客观、公正、严密、高效和服务周到的征信体系。
  第三,要培育多元化征信市场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业也要向成本较低的多元化市场发展,及时制定征信市场规则对推动征信市场多元化将起到重要作用。如信息库的建立、维护与使用,其他行业对征信业的投资及会员制度等,都应纳入法制轨道。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形成合力,保证和促进征信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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